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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调查处理等事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1 加入收藏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决定,委托各地办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设定的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调查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向省司法厅报送建议立案查处的请示,列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来源、案件简要情况、处罚依据(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具体条款)等并附主要证据材料。二、对决定立案的,各地以省司法厅名义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各地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制作笔录。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要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二)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组织进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上述法律文书在代为送达当事人的同时,报省司法厅。三、案件调查终结后,各地制作案件终结报告和处理建议,载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等事项,连同所有证据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四、省司法厅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作出后,各地协助实施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申请强制执行等有关工作。因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引发的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各地协助省司法厅处理具体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五、省司法厅指导、监督各地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的调查处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各地应当接受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依法行使受委托的调查处理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调查处理权再行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受委托单位违法、违纪行使受委托调查处理权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受委托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湖北省司法厅2020年6月28日附件: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决定,委托各地办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设定的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调查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向省司法厅报送建议立案查处的请示,列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来源、案件简要情况、处罚依据(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具体条款)等并附主要证据材料。

二、对决定立案的,各地以省司法厅名义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各地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制作笔录。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要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二)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组织进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上述法律文书在代为送达当事人的同时,报省司法厅。三、案件调查终结后,各地制作案件终结报告和处理建议,载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等事项,连同所有证据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四、省司法厅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作出后,各地协助实施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申请强制执行等有关工作。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引发的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各地协助省司法厅处理具体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五、省司法厅指导、监督各地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的调查处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各地应当接受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依法行使受委托的调查处理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调查处理权再行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受委托单位违法、违纪行使受委托调查处理权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受委托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湖北省司法厅

2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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