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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法办通知要求评选表彰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0-01-19 加入收藏
全国普法办近日决定,2010年表彰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对评选表彰活动进行部署。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和要求,扎实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为充分展示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实绩,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快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全国普法办决定,2010年表彰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这次表彰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扎实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着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  通过评选表彰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引导和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面推进县域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参评条件是:按照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和要求,已经开展创建活动。具体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党委政府印发实施意见和细则;二是召开启动大会作出部署;三是培训创建工作骨干力量;四是制定实施法治创建的量化考评体系。符合《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凡已全面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评的县(市、区)须获得省级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凡尚未全面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评的县(市、区)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另据了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申报评选:县(市、区)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发生因违法行政引发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公民死亡事件;发生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公共财产安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发生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人民群众身体、财产重大损失或在全省(区、市)有恶劣影响的事件;发生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在全省(区、市)有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其他不适合申报评选的情形。  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表彰按照自愿申报、考核推荐、审核公示、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通知要求,对评选出的“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在推荐、审核、公示、表彰等各工作环节均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查。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重大问题的要分别给予警告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全国普法办公室审定。  通知强调,开展“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实践活动,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有效载体。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认真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评选表彰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通过评选表彰工作,加大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力度,加快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评选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基础上,可以率先开展法治县(市、区)评选表彰活动。要结合评选表彰工作,加强对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宣传,及时发现、培育、宣传、推广创建活动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到创建活动中,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创建活动的蓬勃开展。附件:

  全国普法办近日决定,2010年表彰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对评选表彰活动进行部署。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和要求,扎实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为充分展示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实绩,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快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全国普法办决定,2010年表彰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这次表彰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扎实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着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

  通过评选表彰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引导和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面推进县域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参评条件是:按照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和要求,已经开展创建活动。具体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党委政府印发实施意见和细则;二是召开启动大会作出部署;三是培训创建工作骨干力量;四是制定实施法治创建的量化考评体系。符合《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凡已全面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评的县(市、区)须获得省级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凡尚未全面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评的县(市、区)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另据了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申报评选:县(市、区)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发生因违法行政引发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公民死亡事件;发生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公共财产安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发生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人民群众身体、财产重大损失或在全省(区、市)有恶劣影响的事件;发生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在全省(区、市)有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其他不适合申报评选的情形。

  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表彰按照自愿申报、考核推荐、审核公示、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通知要求,对评选出的“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在推荐、审核、公示、表彰等各工作环节均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查。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重大问题的要分别给予警告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全国普法办公室审定。

  通知强调,开展“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实践活动,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有效载体。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认真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评选表彰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通过评选表彰工作,加大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力度,加快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评选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基础上,可以率先开展法治县(市、区)评选表彰活动。要结合评选表彰工作,加强对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宣传,及时发现、培育、宣传、推广创建活动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到创建活动中,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创建活动的蓬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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