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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强化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管理出新招
栏目:夷陵区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4-04-30 加入收藏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规范基本药物货款结算行为,近日,夷陵区卫生局制定下发《夷陵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统一实施基本药物结算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缴款管理、结算管理、区级周转金管理、退款管理、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规范基本药物货款结算行为,近日,夷陵区卫生局制定下发《夷陵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统一实施基本药物结算管理。

  《办法》包括总则、缴款管理、结算管理、区级周转金管理、退款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7章,分别就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相关定义、工作流程、职能职责、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等进行了明确阐述。

  《办法》规定,基本药物坚持“谁采购使用、谁支付货款”的原则,由省药采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基本药物,货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筹措,区卫生局收缴,以区为单位集中支付。基本药物货款集中结算工作通过省结算平台管理,区卫生局设立区级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专用账户,局规划财务科负责货款结算日常管理工作,局基本药物科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日常管理和货款结算监督检查工作,村卫生室采购基本药物货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收代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缴款困难时,可在区级周转金使用限额内,向局规划财务科申请使用。

  《办法》强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收缴、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区卫生局将基本药物的使用、采购和货款结算等工作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时限缴纳、支付基本药物货款的,将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供货企业无正当理由不供货、供货不及时,且在上一个结算周期中配送率未达到90%的,局规划财务科在本结算周期暂停集中支付货款。

  《办法》的出台,为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管理提供了确实可行的操作和管理办法,将为广大群众健康用药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进一步降低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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