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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关于征选湖北消费券发放的电商平台企业和支付平台企业的公告
栏目:湖北省商务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1 加入收藏
各相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进一步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稳定增长,加快我省经济全面恢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我省计划自2021年9月16日至12月18日在省内面向17个市州消费者发放湖北消费券(普通券)。湖北消费券(普通券)分三类,分别为商场消费券、超市(便利店)消费券和餐饮消费券;另外,在电商平台面向全国消费者发放“荆楚优品”“荆楚好粮油”湖北消费券(特惠券)。现特向全社会公开征选湖北消费券发放的电商平台企业和支付平台企业,具体安排如下:一、平台工作内容湖北消费券(普通券)由入选的支付平台企业组织实施发放,湖北消费券(特惠券)由入选的电商平台企业组织实施发放。每轮湖北消费券发放后,消费券发放平台应及时提供核销数据报表及分析报告,包括消费券发放量、核销量、核销率、订单金额、核销金额、核销退款金额、核销商家数、拉动比等后台相关数据。二、平台要求1、消费券发放平台需具备国家金融主管或监管部门许可的银行卡清算、银行卡业务或支付结算等经营范围。其中,银行卡清算机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银行卡清算机构分公司申请成为发放机构的,还需提供本单位一级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银行业机构应持有银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业务准入的批准文件,银行业机构分支行申请成为发放机构的,还需提供本单位一级机构法定代表的授权书;非金融支付机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非金融支付机构分公司申请成为发放机构的,还需提供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一级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2、消费券发放平台要安全性好、覆盖能力强、服务质量好,拥有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保障数据真实完备等措施,及时反馈发放、核销信息,积极主动配合审计、绩效评价,主动接受监督。消费券全部发放完毕后,所有剩余资金应全额返回财政部门。3、消费券发放平台要能够采取动态码等针对性措施,切实解决恶意套取财政资金、刷单等行为,确保消费券发放安全、透明、公正、高效。三、确认原则1、优选资质齐全的发放平台;2、优选安全性好、覆盖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发放平台;3、优选流量好、协调配套各种资源好的头部互联网平台;4、优选陈述答辩效果好的发放平台。四、完成时限活动定于2021年9月16日至12月18日开展,活动结束后完成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五、确认流程1、发放平台的确认过程由省商务厅湖北消费券发放工作专班组织实施;2、邀约发放平台提供《应邀申请书》;3、邀约发放平台现场陈述;4、提问、答疑;5、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及资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湖北消费券发放支付平台和电商平台企业,并与之签订总委托协议和向社会公示。六、其他要求请符合要求的支付平台企业和电商平台企业于9月5日前向省商务厅消费券发放工作专班提交《湖北消费券发放申请书》,包括发放平台简介、以往活动成果、消费券发放工作计划及相关资质等内容。联系人:夏波 陈是学联系电话:18108679516;13871162323邮箱:358748700@qq.com湖北省商务厅2021年9月1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进一步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稳定增长,加快我省经济全面恢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我省计划自2021年9月16日至12月18日在省内面向17个市州消费者发放湖北消费券(普通券)。湖北消费券(普通券)分三类,分别为商场消费券、超市(便利店)消费券和餐饮消费券;另外,在电商平台面向全国消费者发放“荆楚优品”“荆楚好粮油”湖北消费券(特惠券)。现特向全社会公开征选湖北消费券发放的电商平台企业和支付平台企业,具体安排如下:

一、平台工作内容

湖北消费券(普通券)由入选的支付平台企业组织实施发放,湖北消费券(特惠券)由入选的电商平台企业组织实施发放。每轮湖北消费券发放后,消费券发放平台应及时提供核销数据报表及分析报告,包括消费券发放量、核销量、核销率、订单金额、核销金额、核销退款金额、核销商家数、拉动比等后台相关数据。

二、平台要求

1、消费券发放平台需具备国家金融主管或监管部门许可的银行卡清算、银行卡业务或支付结算等经营范围。其中,银行卡清算机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银行卡清算机构分公司申请成为发放机构的,还需提供本单位一级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银行业机构应持有银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业务准入的批准文件,银行业机构分支行申请成为发放机构的,还需提供本单位一级机构法定代表的授权书;非金融支付机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非金融支付机构分公司申请成为发放机构的,还需提供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一级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2、消费券发放平台要安全性好、覆盖能力强、服务质量好,拥有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保障数据真实完备等措施,及时反馈发放、核销信息,积极主动配合审计、绩效评价,主动接受监督。消费券全部发放完毕后,所有剩余资金应全额返回财政部门。

3、消费券发放平台要能够采取动态码等针对性措施,切实解决恶意套取财政资金、刷单等行为,确保消费券发放安全、透明、公正、高效。

三、确认原则

1、优选资质齐全的发放平台;

2、优选安全性好、覆盖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发放平台;

3、优选流量好、协调配套各种资源好的头部互联网平台;

4、优选陈述答辩效果好的发放平台。

四、完成时限

活动定于2021年9月16日至12月18日开展,活动结束后完成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确认流程

1、发放平台的确认过程由省商务厅湖北消费券发放工作专班组织实施;

2、邀约发放平台提供《应邀申请书》;

3、邀约发放平台现场陈述;

4、提问、答疑;

5、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及资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湖北消费券发放支付平台和电商平台企业,并与之签订总委托协议和向社会公示。

六、其他要求

请符合要求的支付平台企业和电商平台企业于9月5日前向省商务厅消费券发放工作专班提交《湖北消费券发放申请书》,包括发放平台简介、以往活动成果、消费券发放工作计划及相关资质等内容。

联系人:夏波 陈是学

联系电话:18108679516;13871162323

邮箱:358748700@qq.com


湖北省商务厅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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