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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的情况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2 加入收藏
省水利厅关于《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我省航道(河道)及涉水工程清淤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相关要求,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1月2日。通讯地址: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7号)。联系人:廖华峰电话:027-87221855邮 编:430071邮箱:946423660@qq.com附件: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长江水利委员会贯彻落实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疏浚砂界定】本办法所称疏浚砂,系指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实施河道、航道等涉水工程建设及维护性清淤疏浚所产生的砂、石和土的总称。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实施涉水工程建设或维护性清淤、疏浚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涉水工程),产生的疏浚砂需综合利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定原则】疏浚砂综合利用是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应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资源国有、统一处置,重点保障、统筹利用,严格监管、规范实施的原则。疏浚砂综合利用纳入全省河湖长制考核和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内容。第四条【实施综合利用原则】疏浚砂综合利用应以保障本行政区域砂石供应,发挥砂石资源效益,缓解建筑材料紧缺为主要目的。疏浚砂优先保障本地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限本省行政区域利用。第五条 【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依规确定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履行报批手续。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航道日常维护性疏浚,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包含疏浚范围、工程量等内容的正式养护计划和项目施工合同;(二)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涉及疏浚的,需提供相关基建项目批复文件;(三)水闸、取水口、港池、锚地及湖(库)等疏浚及清淤类项目需取得责任审批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实施规模的批复文件。第七条 【事权划分】省或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审查,办理审批文件。疏浚砂综合利用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报省水利厅批准:(一)长江干流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二)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主体为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长江干流以外的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审批程序】疏浚砂综合利用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一)编制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涉水工程确定的疏浚砂量,结合本地砂石供应保障需求,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涉水工程立项、审批概况;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疏浚施工、运输与接驳利用;综合利用监管;综合利用效益评估等。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应明确用砂项目、用砂地点。(二)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随申报文件逐级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三)受理。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疏浚砂综合利用申报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提出受理意见。材料不全需要补正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不具备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四)审查。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审批相关要求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技术审查,严格复核涉水工程合法性,重点审核砂石利用必要性、砂石利用计划方案以及砂石料接驳、转运、上岸堆放、出库利用等全过程监管方案,形成审查意见。(五)审批。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专家审查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开。若本市(州)或县(市、区)砂石供应保障充足,不需利用涉水工程疏浚砂,涉水工程疏浚砂需调剂到其他市(州)或县(市、区)利用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涉水工程疏浚砂综合利用申报文件中需出具相关意见;属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将审批文件报省水利厅备案。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中,地方政府采砂管理责任落实明显不到位、用砂项目或用砂地点不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不明晰、现场监管措施缺乏操作性可行性的,应不予批准。第九条 【简易程序】除长江、汉江外,其他河道涉水工程疏浚砂综合利用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内,且用砂项目明确的,不需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填报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审批表(见附表),按审批程序报批。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主体需将审批表向社会公开。第十条【组织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一)准备。负责组织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在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向社会公示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实施有效期限、利用总量及现场监管单位、现场监管责任人、举报受理电话等。应按相关规定征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二)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等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实施方案内容,严禁私自倒卖砂石。(三)监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利用项目实际需要,明确水利、交通、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构建完整的综合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明确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监管责任单位及具体职责,制定监管方案,组织专班现场监管或聘请第三方监管,维护正常管理秩序。(四)评估。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结束后,负责组织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对项目综合利用实施、重点工程保障、施工组织、现场监管等情况形成疏浚砂综合利用书面总结材料,报审批单位备案。第十一条【变更和延续】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审批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涉水工程项目变更或批准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正常实施确需变更或延续疏浚砂综合利用期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区域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假借疏浚清淤之名规避河道采砂管理,以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第十三条【管理责任】严禁未经批准或违反批准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否则依法严肃查处。对不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不严格落实现场监管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疏浚砂综合利用,对情节严重、导致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同时停止受理该地疏浚砂综合利用申请。必要时向相关河湖长通报有关情况。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项目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企业代码用砂项目名称疏浚河道名称范围疏浚工具名称综合利用时间综合利用总量(吨)堆放地点安全作业措施现场监管单位责任人职务联系方式河道管理部门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经办人:                          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21年10月22日在湖北省水利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11月2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                                                                 湖北省水利厅                                                              2021年11月3日 createPageHTML(1, 0,"t20211022_3823154", "shtml", "pages clearfix",0);

省水利厅关于《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航道(河道)及涉水工程清淤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相关要求,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1月2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7号)。

联系人:廖华峰

电话:027-87221855

邮 编:430071

邮箱:946423660@qq.com

附件: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长江水利委员会贯彻落实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疏浚砂界定】

本办法所称疏浚砂,系指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实施河道、航道等涉水工程建设及维护性清淤疏浚所产生的砂、石和土的总称。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实施涉水工程建设或维护性清淤、疏浚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涉水工程),产生的疏浚砂需综合利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原则】

疏浚砂综合利用是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应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资源国有、统一处置,重点保障、统筹利用,严格监管、规范实施的原则。疏浚砂综合利用纳入全省河湖长制考核和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第四条【实施综合利用原则】

疏浚砂综合利用应以保障本行政区域砂石供应,发挥砂石资源效益,缓解建筑材料紧缺为主要目的。疏浚砂优先保障本地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限本省行政区域利用。

第五条 【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依规确定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报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航道日常维护性疏浚,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包含疏浚范围、工程量等内容的正式养护计划和项目施工合同;

(二)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涉及疏浚的,需提供相关基建项目批复文件;

(三)水闸、取水口、港池、锚地及湖(库)等疏浚及清淤类项目需取得责任审批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实施规模的批复文件。

第七条 【事权划分】

省或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审查,办理审批文件。

疏浚砂综合利用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报省水利厅批准:

(一)长江干流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

(二)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主体为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

长江干流以外的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审批程序】

疏浚砂综合利用审批程序主要包括:

(一)编制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涉水工程确定的疏浚砂量,结合本地砂石供应保障需求,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涉水工程立项、审批概况;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疏浚施工、运输与接驳利用;综合利用监管;综合利用效益评估等。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应明确用砂项目、用砂地点。

(二)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随申报文件逐级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受理。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疏浚砂综合利用申报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提出受理意见。材料不全需要补正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不具备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

(四)审查。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审批相关要求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技术审查,严格复核涉水工程合法性,重点审核砂石利用必要性、砂石利用计划方案以及砂石料接驳、转运、上岸堆放、出库利用等全过程监管方案,形成审查意见。

(五)审批。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专家审查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若本市(州)或县(市、区)砂石供应保障充足,不需利用涉水工程疏浚砂,涉水工程疏浚砂需调剂到其他市(州)或县(市、区)利用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涉水工程疏浚砂综合利用申报文件中需出具相关意见;属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将审批文件报省水利厅备案。

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中,地方政府采砂管理责任落实明显不到位、用砂项目或用砂地点不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不明晰、现场监管措施缺乏操作性可行性的,应不予批准。

第九条 【简易程序】

除长江、汉江外,其他河道涉水工程疏浚砂综合利用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内,且用砂项目明确的,不需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填报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审批表(见附表),按审批程序报批。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主体需将审批表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组织实施】

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一)准备。负责组织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在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向社会公示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实施有效期限、利用总量及现场监管单位、现场监管责任人、举报受理电话等。应按相关规定征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等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实施方案内容,严禁私自倒卖砂石。

(三)监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利用项目实际需要,明确水利、交通、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构建完整的综合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明确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监管责任单位及具体职责,制定监管方案,组织专班现场监管或聘请第三方监管,维护正常管理秩序。

(四)评估。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结束后,负责组织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对项目综合利用实施、重点工程保障、施工组织、现场监管等情况形成疏浚砂综合利用书面总结材料,报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变更和延续】

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审批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涉水工程项目变更或批准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正常实施确需变更或延续疏浚砂综合利用期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区域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假借疏浚清淤之名规避河道采砂管理,以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

第十三条【管理责任】

严禁未经批准或违反批准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否则依法严肃查处。对不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不严格落实现场监管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疏浚砂综合利用,对情节严重、导致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同时停止受理该地疏浚砂综合利用申请。必要时向相关河湖长通报有关情况。

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项目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项目实施单位


法人代表


企业代码


用砂项目名称


疏浚河道名称


范围


疏浚工具名称


综合利用时间


综合利用总量(吨)


堆放地点


安全作业措施


现场监管单位


责任人


职务


联系方式


河道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经办人:                          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21年10月22日在湖北省水利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11月2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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