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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移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02 加入收藏
湖北省移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移民局,省文物局: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移民局                                 2017年12月26日    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及相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管理、使用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的单位,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管理体制,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移民局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监督,市、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和所属单位移民资金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四条 移民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移民资金的来源:(一)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拨付的库区移民资金;(二)移民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三)其他资金。第六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重视财会队伍建设,设置财会机构,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精通业务的财会人员,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各单位要支持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第七条 为了确保移民任务的完成和移民资金的正常使用,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计划、财务、项目、竣工验收、审计检查等各环节、各层次的管理和审批制度。第二章    投资包干管理第八条 移民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包干额度按省政府批准的各县(市、区)实施规划确定。除国家批准的因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严格控制包干数。第九条 资金包干责任书,由省与有关市、县(市、区)签订。征地移民文物保护项目投资包干协议由省移民局与省文物局签订。第十条 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下列内容:(一)征地移民任务的具体内容;(二)征地移民工作进度要求;(三)移民资金包干额度和费用组成;(四)移民资金拨(支)付方式;(五)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由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省文物局包干使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费、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高切坡治理经费、环保水保经费、文物古迹保护费等。其他费用实行全省统筹。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勘测规划设计费、监理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科研费等。第十二条 有关税费由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有关部门。有关税费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耕地占用税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省移民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足额缴纳到同级财税部门,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移民淹没线上地面附着物补偿、移民搬迁奖励和移民生产用地整治等。第十三条 在征地移民实施过程中,确需使用基本预备费的,按管理权限审批。库区需动用预备费的,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十堰市政府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外迁安置区需动用预备费的,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移民局审批。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根据批准的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迁建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衔接的要求,省移民局商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费、库底清理、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文物古迹保护费、其他费用和有关税费等。第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省移民局商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下一年度投资额度,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依据省移民局下达的投资额度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经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移民局审核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审批。省移民局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到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抄送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移民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并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确保年度计划任务的按时完成。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属指令性计划,是移民资金使用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每年调整一次,并按程序报批。投资包干范围内年度投资计划大类内的项目调整,由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自行调整,报省移民局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大类之间的项目调整,由省移民局审批。投资包干范围外(含项目补助资金、高切坡治理、地灾治理等)投资专项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第十九条 建立移民计划报告制度。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资计划管理台账,必须定期向上一级移民主管部门提交本级移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移民迁建单位必须向本级移民主管部门报告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移民统计制度。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移民统计工作,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移民迁建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统计资料,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统计信息。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 省移民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向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拨付资金。迁出地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按投资包干协议(合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进度和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移民迁建单位或发放给移民个人;迁入地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按规定将移民新村双瓮厕所及沼气池补助费、出县外迁移民生活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资金,以户为单位发放给移民个人,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和管理补助费用于外迁移民的生产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行政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将移民资金单独设账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核算,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将征地移民资金拨付给报账单位时作“应收款”核算。报账单位兑付移民资金后,凭兑付的原始单据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报账。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在核销时制作一式两份的核销清单,冲减“应收款”,转入“征地移民资金支出”或相关科目,杜绝以拨代支的现象。核销清单是报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报账单位移交原始单据后进行财务核算的凭据,应完整反应支出项目类别、金额、单据张数、经办人、审核人等事项。移民迁建单位,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在一家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移民资金专用账户,不准多头开户,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按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其他费用由省移民局统一掌握,统筹安排。第二十五条 移民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其性质属移民资金,经省移民局审批后,用于征地移民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省移民局,经省移民局审核汇总后报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第五章   项目管理第二十八条 移民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纳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项目,视为已立项。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可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凡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视为开工报告已批准。第二十九条 移民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竣工决算制。移民主管部门应与移民迁建单位签订移民迁建投资包干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对移民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和移民安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移民迁建单位要组建移民工程项目法人或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移民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移民迁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招投标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移民工程项目招投标事宜,投资规模在公开招投标范围以外的移民工程项目,移民迁建单位可采取邀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移民迁建单位要依法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移民工程监理参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其投资额超过移民补偿资金的项目,可结合新农村建设、农业、发改委、财政、水利、国土、扶贫、交通建设等资金统筹使用,资金渠道不落实的,仍按批准的移民规划安排建设,超规划投资部分由移民迁建单位自行解决。第三十一条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后,移民主管部门按国家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参加或组织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收集移民项目工程概况、设计文件、竣工决算报表、招投标文件、项目图片等资料,并办理移民搬迁安置销号手续。第三十二条 移民工程项目造价是移民工程项目预算的依据,也是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的依据。省移民局对移民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定期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移民工程项目造价的编制、审核、批准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对移民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立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四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以及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均应接受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第三十五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移民系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财务检查,促进移民资金规范管理。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移民资金使用财务公开制度,对移民搬迁补偿标准、资金兑付、移民资金收支情况等,及时采用网络、媒体或张榜等形式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三十七条 审计、财务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可采用暂缓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的;(二)擅自变更移民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和标准的;(三)移民资金支付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结算凭证不合规的;(四)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移民资金计划、财务报告、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五)不配合审计、财务检查的,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严重失真的;(六)未按审计决定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第三十八条 审计、财务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暂停移民资金拨付:(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三) 擅自变更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的;    (四) 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用于移民管理费或非移民项目的;(五)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六) 财会机构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七) 用移民资金进行各种担保的。第三十九条 对移民资金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适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省文物局、省移民局《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文物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细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移民局《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湖北省移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

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移民局,省文物局:

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移民局      

                           2017年12月26日    



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及相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管理、使用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的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管理体制,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移民局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监督,市、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和所属单位移民资金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移民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移民资金的来源:

(一)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拨付的库区移民资金;

(二)移民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三)其他资金。

第六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重视财会队伍建设,设置财会机构,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精通业务的财会人员,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各单位要支持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

第七条 为了确保移民任务的完成和移民资金的正常使用,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计划、财务、项目、竣工验收、审计检查等各环节、各层次的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章    投资包干管理

第八条 移民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包干额度按省政府批准的各县(市、区)实施规划确定。除国家批准的因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严格控制包干数。

第九条 资金包干责任书,由省与有关市、县(市、区)签订。

征地移民文物保护项目投资包干协议由省移民局与省文物局签订。

第十条 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征地移民任务的具体内容;

(二)征地移民工作进度要求;

(三)移民资金包干额度和费用组成;

(四)移民资金拨(支)付方式;

(五)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由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省文物局包干使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费、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高切坡治理经费、环保水保经费、文物古迹保护费等。

其他费用实行全省统筹。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勘测规划设计费、监理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科研费等。

第十二条 有关税费由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有关部门。有关税费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

耕地占用税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省移民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足额缴纳到同级财税部门,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移民淹没线上地面附着物补偿、移民搬迁奖励和移民生产用地整治等。

第十三条 在征地移民实施过程中,确需使用基本预备费的,按管理权限审批。库区需动用预备费的,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十堰市政府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外迁安置区需动用预备费的,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移民局审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批准的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迁建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衔接的要求,省移民局商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费、库底清理、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文物古迹保护费、其他费用和有关税费等。

第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省移民局商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下一年度投资额度,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依据省移民局下达的投资额度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经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移民局审核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审批。省移民局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到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抄送市级移民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移民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并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确保年度计划任务的按时完成。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属指令性计划,是移民资金使用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每年调整一次,并按程序报批。投资包干范围内年度投资计划大类内的项目调整,由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自行调整,报省移民局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大类之间的项目调整,由省移民局审批。投资包干范围外(含项目补助资金、高切坡治理、地灾治理等)投资专项计划,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 建立移民计划报告制度。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资计划管理台账,必须定期向上一级移民主管部门提交本级移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移民迁建单位必须向本级移民主管部门报告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移民统计制度。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移民统计工作,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移民迁建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统计资料,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统计信息。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移民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向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拨付资金。迁出地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按投资包干协议(合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进度和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移民迁建单位或发放给移民个人;迁入地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按规定将移民新村双瓮厕所及沼气池补助费、出县外迁移民生活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资金,以户为单位发放给移民个人,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和管理补助费用于外迁移民的生产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将移民资金单独设账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核算,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将征地移民资金拨付给报账单位时作“应收款”核算。报账单位兑付移民资金后,凭兑付的原始单据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报账。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在核销时制作一式两份的核销清单,冲减“应收款”,转入“征地移民资金支出”或相关科目,杜绝以拨代支的现象。核销清单是报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报账单位移交原始单据后进行财务核算的凭据,应完整反应支出项目类别、金额、单据张数、经办人、审核人等事项。

移民迁建单位,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在一家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移民资金专用账户,不准多头开户,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按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费用由省移民局统一掌握,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移民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其性质属移民资金,经省移民局审批后,用于征地移民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省移民局,经省移民局审核汇总后报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移民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纳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项目,视为已立项。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可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凡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视为开工报告已批准。

第二十九条 移民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竣工决算制。

移民主管部门应与移民迁建单位签订移民迁建投资包干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对移民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和移民安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移民迁建单位要组建移民工程项目法人或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移民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移民迁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招投标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移民工程项目招投标事宜,投资规模在公开招投标范围以外的移民工程项目,移民迁建单位可采取邀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移民迁建单位要依法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移民工程监理参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其投资额超过移民补偿资金的项目,可结合新农村建设、农业、发改委、财政、水利、国土、扶贫、交通建设等资金统筹使用,资金渠道不落实的,仍按批准的移民规划安排建设,超规划投资部分由移民迁建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后,移民主管部门按国家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参加或组织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收集移民项目工程概况、设计文件、竣工决算报表、招投标文件、项目图片等资料,并办理移民搬迁安置销号手续。

第三十二条 移民工程项目造价是移民工程项目预算的依据,也是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的依据。省移民局对移民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定期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移民工程项目造价的编制、审核、批准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对移民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立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以及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均应接受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移民系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财务检查,促进移民资金规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移民资金使用财务公开制度,对移民搬迁补偿标准、资金兑付、移民资金收支情况等,及时采用网络、媒体或张榜等形式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 审计、财务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可采用暂缓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的;

(二)擅自变更移民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和标准的;

(三)移民资金支付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结算凭证不合规的;

(四)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移民资金计划、财务报告、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五)不配合审计、财务检查的,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严重失真的;

(六)未按审计决定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三十八条 审计、财务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暂停移民资金拨付: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 擅自变更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的;

    (四) 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用于移民管理费或非移民项目的;

(五)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 财会机构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

(七) 用移民资金进行各种担保的。

第三十九条 对移民资金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适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省文物局、省移民局《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文物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移民局《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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