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关于杀鼠剂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的通报
栏目:湖北省应急管理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04-07-26 加入收藏
安监管危化字[2004]98号 关于杀鼠剂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年以来,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等四部局《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补充通知》(农农发[2003]17号)要求,把核发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切实抓紧抓好。经统计,截止2004年7月6日,全国28个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重庆市的流通行业管理部门,共接到农业部门、爱卫会审核报送的34353个企业的《杀鼠剂经营单位核准意见表》或《杀鼠剂经营单位名单》,核发了28145个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占申报数的81.93%,其中临时证26062个、正式证2083个;待发证企业5440个,占申报数的15.84%;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不合格的企业680个(主要是申报企业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经营单位的条件),占申报数的1.98%。其中,浙江、宁夏、重庆、四川4省(区、市)发放的是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北京、天津、上海、贵州、广西、海南、江苏、甘肃、内蒙古、山西、福建、吉林、青海、黑龙江、湖南、湖北、山东等17个省(区、市)根据农业部门和爱卫会提供的核准意见完成了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的发放工作。从各地上报的材料看,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的核发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1.少数省(区、市)的杀鼠剂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既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的规定,对经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和审验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又未执行农业部等四部局文件关于对未进行评价和未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的企业应发放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的规定,而是对这些企业发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2.按照农业部等四部门局文件规定,农业部门和爱卫会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审查意见。但经调查,有部分省的农业部门和爱卫会未按四部局文件要求提供审查意见表,而只提供企业名单,造成部分企业名单和领证企业名称不一致,给发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3.协调、沟通不够。江西、云南两省由于农业部门和爱卫会提供审查意见较晚,其发证工作刚起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部门和爱卫会则仍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审核意见,致使该区的发证工作尚没有开展。   为了加快杀鼠剂营销网络的建设,完善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的发放工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许可证发放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纠正;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掌握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附件:2004年上半年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发放情况统计表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render: "canvas", //也可以替换为tablewidth: 160,height: 160,text: document.location.href});
 

安监管危化字[2004]98号


关于杀鼠剂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年以来,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等四部局《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补充通知》(农农发[2003]17号)要求,把核发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切实抓紧抓好。经统计,截止2004年7月6日,全国28个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重庆市的流通行业管理部门,共接到农业部门、爱卫会审核报送的34353个企业的《杀鼠剂经营单位核准意见表》或《杀鼠剂经营单位名单》,核发了28145个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占申报数的81.93%,其中临时证26062个、正式证2083个;待发证企业5440个,占申报数的15.84%;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不合格的企业680个(主要是申报企业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经营单位的条件),占申报数的1.98%。其中,浙江、宁夏、重庆、四川4省(区、市)发放的是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北京、天津、上海、贵州、广西、海南、江苏、甘肃、内蒙古、山西、福建、吉林、青海、黑龙江、湖南、湖北、山东等17个省(区、市)根据农业部门和爱卫会提供的核准意见完成了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的发放工作。从各地上报的材料看,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的核发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1.少数省(区、市)的杀鼠剂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既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的规定,对经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和审验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又未执行农业部等四部局文件关于对未进行评价和未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的企业应发放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的规定,而是对这些企业发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2.按照农业部等四部门局文件规定,农业部门和爱卫会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审查意见。但经调查,有部分省的农业部门和爱卫会未按四部局文件要求提供审查意见表,而只提供企业名单,造成部分企业名单和领证企业名称不一致,给发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3.协调、沟通不够。江西、云南两省由于农业部门和爱卫会提供审查意见较晚,其发证工作刚起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部门和爱卫会则仍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审核意见,致使该区的发证工作尚没有开展。

  为了加快杀鼠剂营销网络的建设,完善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的发放工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许可证发放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纠正;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掌握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附件:2004年上半年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发放情况统计表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