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务办〔2013〕36号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
开展《宜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文件 自 查 的 通 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办发[201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现就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在市直行政审批部门中开展自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对照《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开展自查,重点自查以下几项内容:
1、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对已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情形;
2、对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政发[2012]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政发[2012]22号)文件要求,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未进入中心办理的情形;
3、是否存在未将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科室集中或行政审批科室(专班)未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的情形;
4、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是否符合任选条件;
5、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在政务服务系统正常流转;
6、是否存在审批授权不充分,审批工作流程不畅,办事效率不高现象;
7、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二、自查要求
《暂行办法》是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强化行政审批责任的重要文件,市直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强化贯彻落实。要组织工作专班对照《暂行办法》,逐条开展自查,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迅速进行整改落实。7月,市纪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将对各部门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自查整改不到位的下发督办通知。
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于6月25日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督查科。联系电话:6851065。
宜昌市人民政府政务
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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