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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栏目: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03 加入收藏
各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金融办及各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参与者和实践者,是促进类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为加强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机制建设,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作用,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工作协调,现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及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状况和行业协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提升行业协会政治站位(一)加强党的领导。行业协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自觉拥护和践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二)增强大局意识。在当前全省经济恢复发展的关键时期,行业协会要树立大局意识,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政企沟通、提升行业自律、促进同业交流合作、维护公平竞争、推动社会共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助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明确职能定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要求,指导行业协会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工作措施及发展目标。二、规范对协会的业务指导(四)完善政策征询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意见过程中,要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召开征询会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和征求有关协会的意见建议,确保相关规定和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五)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向协会传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和相关工作部署情况。针对行业发展与监管中出现的问题,适时组织召开座谈会,与协会沟通情况,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召开类金融机构发展与监管工作会议,可邀请相关协会参加。(六)完善重要情况报送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围绕类金融机构发展与监管动态、省内外经验做法以及协会工作等事项,组织协会报送有关信息和报告。行业协会报送的行业发展及风险隐患等重要情况要及时按相关程序处理。(七)完善配合监管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发挥协会配合监管的作用,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开展走访调研、现场检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协会参加。(八)完善人员培训和使用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适应行业发展对人员素质提升的新要求,可联合协会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意识强的协会工作人员,协助开展相关行业的发展服务、数据统计、档案归集、投诉处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九)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要依据法律法规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关要求,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服务标准及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组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对于违法违规、违反协会章程及自律公约等导致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约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及时建议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十)切实履行服务宗旨。行业协会要定期收集会员意见,反馈相关意见落实和进展情况,提高工作的有效性。主动面向所属行业,为会员提供免费的法律政策、人才管理及业务技术等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经营能力,为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通过与政府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课题研究、学术研讨等方式,了解掌握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并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与监管政策建言献策。(十一)做好行业发展分析。行业协会要做好本行业发展状况分析,每年撰写2次全省行业发展报告,介绍我省本行业发展状况及全国行业发展形势,分析预测行业运行态势,提出行业发展指导建议等,行业发展报告分别于年中和年底提交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十二)加强同业交流合作。行业协会要用好、用活协会刊物及门户网站,定期发布行业发展与监管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业内成功经验等内容。充分利用研讨座谈会、会员年会、工作座谈会以及培训会等方式,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经验交流,促进行业信息和资源共享。(十三)维护行业正当权益。行业协会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行业事务,防止同业恶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向党委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建言献策,争取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四、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十四)委托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形势分析、票证印发、组织调研、政策效果评估等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给业务能力强、工作质量高、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团队专业的协会,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提升行业协会的作用。探索向协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拓宽行业协会经费来源,引导行业协会参与监管,为行业规范发展贡献积极力量。(十五)规范协会收费。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和强制收费。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持续规范会费收取程序,自觉公开会费收取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将会费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不得利用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以及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认定、培训考察之机,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要为行业发展提供宽松良好的环境。(十六)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行业协会要建立完善组织体系,完善财务管理、换届选举、人员管理、工作运转等各项内部制度,推动行业协会人员向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促进行业协会持续发展。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31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各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金融办及各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

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参与者和实践者,是促进类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为加强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机制建设,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作用,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工作协调,现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及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状况和行业协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提升行业协会政治站位

(一)加强党的领导。行业协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自觉拥护和践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二)增强大局意识。在当前全省经济恢复发展的关键时期,行业协会要树立大局意识,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政企沟通、提升行业自律、促进同业交流合作、维护公平竞争、推动社会共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助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明确职能定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要求,指导行业协会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工作措施及发展目标。

二、规范对协会的业务指导

(四)完善政策征询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意见过程中,要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召开征询会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和征求有关协会的意见建议,确保相关规定和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

(五)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向协会传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和相关工作部署情况。针对行业发展与监管中出现的问题,适时组织召开座谈会,与协会沟通情况,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召开类金融机构发展与监管工作会议,可邀请相关协会参加。

(六)完善重要情况报送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围绕类金融机构发展与监管动态、省内外经验做法以及协会工作等事项,组织协会报送有关信息和报告。行业协会报送的行业发展及风险隐患等重要情况要及时按相关程序处理。

(七)完善配合监管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发挥协会配合监管的作用,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开展走访调研、现场检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协会参加。

(八)完善人员培训和使用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适应行业发展对人员素质提升的新要求,可联合协会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意识强的协会工作人员,协助开展相关行业的发展服务、数据统计、档案归集、投诉处理、资料整理等工作。

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九)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要依据法律法规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关要求,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服务标准及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组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对于违法违规、违反协会章程及自律公约等导致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约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及时建议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十)切实履行服务宗旨。行业协会要定期收集会员意见,反馈相关意见落实和进展情况,提高工作的有效性。主动面向所属行业,为会员提供免费的法律政策、人才管理及业务技术等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经营能力,为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通过与政府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课题研究、学术研讨等方式,了解掌握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并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与监管政策建言献策。

(十一)做好行业发展分析。行业协会要做好本行业发展状况分析,每年撰写2次全省行业发展报告,介绍我省本行业发展状况及全国行业发展形势,分析预测行业运行态势,提出行业发展指导建议等,行业发展报告分别于年中和年底提交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十二)加强同业交流合作。行业协会要用好、用活协会刊物及门户网站,定期发布行业发展与监管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业内成功经验等内容。充分利用研讨座谈会、会员年会、工作座谈会以及培训会等方式,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经验交流,促进行业信息和资源共享。

(十三)维护行业正当权益。行业协会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行业事务,防止同业恶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向党委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建言献策,争取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四、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十四)委托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形势分析、票证印发、组织调研、政策效果评估等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给业务能力强、工作质量高、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团队专业的协会,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提升行业协会的作用。探索向协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拓宽行业协会经费来源,引导行业协会参与监管,为行业规范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十五)规范协会收费。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和强制收费。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持续规范会费收取程序,自觉公开会费收取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将会费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不得利用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以及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认定、培训考察之机,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要为行业发展提供宽松良好的环境。

(十六)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行业协会要建立完善组织体系,完善财务管理、换届选举、人员管理、工作运转等各项内部制度,推动行业协会人员向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促进行业协会持续发展。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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