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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融资担保行业和典当行业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6
各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金融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信用办《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鄂信用办〔2018〕34号)要求,提高融资担保行业和典当行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现将实施融资担保行业和典当行业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类金融机构的责任意识,提升类金融机构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二、具体内容(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本省区域内向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或政府金融办提出融资担保、典当业务许可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二)信用承诺的内容1.承诺本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2.承诺本公司提供给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或政府金融办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承诺本公司注册资本金均实缴到位,不虚假出资、不抽逃注册资本。4.承诺本公司依法依规从事类金融业务经营活动,不从事非法集资、虚假宣传、恶意逃债、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暴力催债等违法违规行为。5.承诺本公司主动接受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和政府金融办的监管,自愿接受依法依规开展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各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及新闻舆论的监督;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觉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6.承诺本公司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制度。7.承诺本公司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8.承诺本公司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背承诺约定的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网站及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示。(三)工作程序1.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或政府金融办全面实行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制度。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或政府金融办在受理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行政许可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2)进行承诺。2.《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须法定代表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保存。3.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要加强与当地信用办的沟通联系,及时将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信用承诺书》(统一用PDF格式)推送至“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公示,引导企业在自建网站进行公示。4.市州金融工作局要将辖区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信用承诺书》(统一用PDF格式)分别报省局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由监管一处和监管二处依托省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省局信息中心要在省局门户网站设立《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下载专区及类金融机构《信用承诺书》公示专区,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下载。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第一大股东、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报省局予以公示。三、相关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类金融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类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或政府金融办要高度重视,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各地可结合当地监管工作实际,在《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基础上增加内容、细化事项,但承诺内容不得少于格式文本。(二)加强宣传引导。省局将依托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或政府金融办在受理相关许可申请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提交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的途径,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要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信用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及要求,引导其作出信用承诺,提升自律意识。(三)加强信用承诺应用。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或政府金融办要探索建立类金融机构信用奖惩机制。把类金融机构信用承诺执行情况作为加强类金融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分类监管、政策扶持延续或中止、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对于在监督检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中,发现承诺对象实际情况与承诺情况不符,应当记录不良信用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管理。联系人:监管二处 高佳雨 电话:027-87737071             监管一处 张  立 电话:027-87737021             信息中心 高  晨 电话:027-87737162附件:1.信用承诺书(融资担保公司)         2.信用承诺书(典当行)         3.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信用承诺目录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附件1:信用承诺书(融资担保公司)附件2:信用承诺书(典当行)附件3: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信用承诺目录

各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信用办《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鄂信用办〔2018〕34号)要求,提高融资担保行业和典当行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现将实施融资担保行业和典当行业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类金融机构的责任意识,提升类金融机构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具体内容

(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本省区域内向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或政府金融办提出融资担保、典当业务许可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1.承诺本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承诺本公司提供给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或政府金融办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承诺本公司注册资本金均实缴到位,不虚假出资、不抽逃注册资本。

4.承诺本公司依法依规从事类金融业务经营活动,不从事非法集资、虚假宣传、恶意逃债、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暴力催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5.承诺本公司主动接受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和政府金融办的监管,自愿接受依法依规开展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各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及新闻舆论的监督;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觉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承诺本公司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制度。

7.承诺本公司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8.承诺本公司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背承诺约定的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网站及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示。

(三)工作程序

1.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或政府金融办全面实行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制度。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或政府金融办在受理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行政许可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2)进行承诺。

2.《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须法定代表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保存。

3.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要加强与当地信用办的沟通联系,及时将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信用承诺书》(统一用PDF格式)推送至“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公示,引导企业在自建网站进行公示。

4.市州金融工作局要将辖区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信用承诺书》(统一用PDF格式)分别报省局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由监管一处和监管二处依托省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省局信息中心要在省局门户网站设立《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下载专区及类金融机构《信用承诺书》公示专区,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下载。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第一大股东、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报省局予以公示。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类金融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类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或政府金融办要高度重视,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各地可结合当地监管工作实际,在《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基础上增加内容、细化事项,但承诺内容不得少于格式文本。

(二)加强宣传引导。省局将依托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或政府金融办在受理相关许可申请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提交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的途径,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要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信用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及要求,引导其作出信用承诺,提升自律意识。

(三)加强信用承诺应用。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或政府金融办要探索建立类金融机构信用奖惩机制。把类金融机构信用承诺执行情况作为加强类金融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分类监管、政策扶持延续或中止、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对于在监督检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中,发现承诺对象实际情况与承诺情况不符,应当记录不良信用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管理。

联系人:监管二处 高佳雨 电话:027-87737071

             监管一处 张  立 电话:027-87737021

             信息中心 高  晨 电话:027-87737162


附件:1.信用承诺书(融资担保公司)

         2.信用承诺书(典当行)

         3.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信用承诺目录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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