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常识
1、国务院下发的《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什么原则?
答: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湖北省信访条例》在哪一次会议通过,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湖北省信访条例》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6日通过,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3、《湖北省信访条例》中所称信访的定义是什么?
答: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4、《湖北省信访条例》中所称国家机关的定义是什么?
答: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5、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在何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应给予表彰、奖励?
答: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6、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①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②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7、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采用哪些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载明哪些内容;信访工作人员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工作人员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8、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有关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9、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几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延长办理期限为几日?
答: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10、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在几日内要求复查;复查机关应当在几日内告知信访人?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要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办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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