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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关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9-23 加入收藏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和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检查评分细则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送备案等工作,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备界定局规范性文件范围  1、发文主体是“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管理服务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  3、文件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4、公文种类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相关规定;  5、转发的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不纳入备案审查,但转发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且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应当报送备案审查;  6、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局内部工作制度;  (2)人事任免决定;  (3)对特定对象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批复、决定等;  (4)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  (5)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1、严格遵守法定权限。  (1)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2)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3)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4)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5)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6)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2、严格遵循制定程序。  (1)调研起草。起草处室(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2)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事项外,起草时应公开征求意见。  (3)组织论证。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可能导致较大投入或增加社会成本的,应组织专家论证或召开听证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4)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未经审查、评估的,不得提请审议。局政策指导处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等工作。  (5)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6)公布。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除有保密要求外,通过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7)备案。局规范性文件须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由局办公室提供,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事实依据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材料由起草处室(单位)提供。  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和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检查评分细则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送备案等工作,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备界定局规范性文件范围

  1、发文主体是“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管理服务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

  3、文件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4、公文种类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相关规定;

  5、转发的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不纳入备案审查,但转发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且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应当报送备案审查;

  6、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局内部工作制度;

  (2)人事任免决定;

  (3)对特定对象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批复、决定等;

  (4)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

  (5)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1、严格遵守法定权限。

  (1)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2)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3)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4)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5)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6)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2、严格遵循制定程序。

  (1)调研起草。起草处室(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2)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事项外,起草时应公开征求意见。

  (3)组织论证。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可能导致较大投入或增加社会成本的,应组织专家论证或召开听证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4)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未经审查、评估的,不得提请审议。局政策指导处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等工作。

  (5)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6)公布。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除有保密要求外,通过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7)备案。局规范性文件须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由局办公室提供,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事实依据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材料由起草处室(单位)提供。

  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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