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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局关于组织开展农户储粮损失调查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粮食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08-07-28 加入收藏
有关县(市、区)粮食局: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农户储粮损失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08]81号)精神,为进一步掌握全国农户粮食产后损失现状,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国家粮食局定于2008年7月至8月底,组织开展全国农户储粮损失调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定调查样本农户按照国家粮食局确定的全国农户储粮损失调查方案,这次农户储粮损失调查工作,由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提供技术支持和统计指导。目前,已按调查抽样方案抽样确定了全国373个调查样本县。按规定,样本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我省被确定为调查样本县的分别是:阳新县、郧西县、监利县、洪湖市、秭归县、襄阳区、谷城县、宜城市、大悟县、汉川市、沙洋县、红安县、蕲春县、黄梅县、巴东县、广水市、仙桃市,共17个县(市、区)。请各样本县(市、区)粮食局,按调查方案规定的线性系统随机抽样法,抽样确定4个样本村、每村4个样本农户共16个样本农户,并按有关要求,进村入户开展调查工作。二、调查工作实施要求1、我省农户储粮损失调查工作,由省粮食局仓储处负责组织与实施。各样本县(市、区)粮食局要明确责任科(股)和调查人员,具体从事调查工作。农户储粮损失调查人员需经过调查培训,由省粮食局发放“湖北省农户储粮损失调查人员工作证”胸牌。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向调查对象出示单位介绍信、调查工作证和有效身份证件。2、调查工作从7月底开始,要求在8月中旬完成农户调查和数据上报工作。各样本县在完成对16个样本农户的调查后,要及时整理原始调查表,并于8月20日前,将所有调查表原件直接报送至省粮食局仓储处。3、各样本县(市、区)粮食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本次调查工作。要为调查人员安排一定的时间,提供必要的交通便利条件,支持他们顺利开展调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三、其它事项1、农户储粮损失调查数据主要用于测算全国农户粮食产后损失总体情况。调查任务完成后,国家粮食局将给予承担调查任务的样本县(市、区)粮食局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2、农户储粮损失调查表由省粮食局统一印制、编号,并随机抽取后分发到各样本县。请各地于7月29日前,派人到省粮食局仓储处领取调查表和调查工作证。不详事项,请随时与省局仓储处陈永红同志联系,电话:027-88876181。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jQuery(‘#qrcodeCanvas‘).qrcode({render: "canvas", //也可以替换为tablewidth: 160,height: 160,text: document.location.href});

 

有关县(市、区)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农户储粮损失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08]81号)精神,为进一步掌握全国农户粮食产后损失现状,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国家粮食局定于20087月至8月底,组织开展全国农户储粮损失调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调查样本农户

按照国家粮食局确定的全国农户储粮损失调查方案,这次农户储粮损失调查工作,由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提供技术支持和统计指导。目前,已按调查抽样方案抽样确定了全国373个调查样本县。按规定,样本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我省被确定为调查样本县的分别是:阳新县、郧西县、监利县、洪湖市、秭归县、襄阳区、谷城县、宜城市、大悟县、汉川市、沙洋县、红安县、蕲春县、黄梅县、巴东县、广水市、仙桃市,共17个县(市、区)。请各样本县(市、区)粮食局,按调查方案规定的线性系统随机抽样法,抽样确定4个样本村、每村4个样本农户共16个样本农户,并按有关要求,进村入户开展调查工作。

二、调查工作实施要求

1、我省农户储粮损失调查工作,由省粮食局仓储处负责组织与实施。各样本县(市、区)粮食局要明确责任科(股)和调查人员,具体从事调查工作。农户储粮损失调查人员需经过调查培训,由省粮食局发放“湖北省农户储粮损失调查人员工作证”胸牌。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向调查对象出示单位介绍信、调查工作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2、调查工作从7月底开始,要求在8月中旬完成农户调查和数据上报工作。各样本县在完成对16个样本农户的调查后,要及时整理原始调查表,并于820前,将所有调查表原件直接报送至省粮食局仓储处。

3、各样本县(市、区)粮食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本次调查工作。要为调查人员安排一定的时间,提供必要的交通便利条件,支持他们顺利开展调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三、其它事项

1、农户储粮损失调查数据主要用于测算全国农户粮食产后损失总体情况。调查任务完成后,国家粮食局将给予承担调查任务的样本县(市、区)粮食局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

2、农户储粮损失调查表由省粮食局统一印制、编号,并随机抽取后分发到各样本县。请各地于729前,派人到省粮食局仓储处领取调查表和调查工作证。不详事项,请随时与省局仓储处陈永红同志联系,电话:027-88876181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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