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湖北省粮食局联合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对粮食市场监管实施联合执法制度
栏目:湖北省粮食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08-06-25 加入收藏
6月18日,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湖北省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全省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的指导思想、工作职责,成立了联合执法组织机构,建立了联合执法协调联席制度。  全省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由省粮食局局长任组长,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全省粮食联合执法工作的部署、协调、巡查和督办。省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各市、州、县相应成立粮食联合执法协调领导机构,由同级政府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  联合执法协调联席制度共四项。一是联席会议制度。由同级粮食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每年不少于2次。其主要任务: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的有关安排和要求,研究确定联合执法的具体事项,部署联合执法工作;通报和交流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开展情况,沟通涉及粮食质量、价格、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有关事宜,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二是联合执法制度。由同级粮食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粮食联合执法工作,重点对农村粮食收购市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零售市场(主要为超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三是执法案件移送制度。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涉及行政处罚的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案件处理完结后,要及时通报办结情况。四是执法巡查制度。为加强对基层粮食联合执法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由省、市(州)两级粮食联合执法机构对县市粮食执法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巡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render: "canvas", //也可以替换为tablewidth: 160,height: 160,text: document.location.href});
  6月18日,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湖北省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全省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的指导思想、工作职责,成立了联合执法组织机构,建立了联合执法协调联席制度。
  全省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由省粮食局局长任组长,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全省粮食联合执法工作的部署、协调、巡查和督办。省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各市、州、县相应成立粮食联合执法协调领导机构,由同级政府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
  联合执法协调联席制度共四项。一是联席会议制度。由同级粮食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每年不少于2次。其主要任务: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的有关安排和要求,研究确定联合执法的具体事项,部署联合执法工作;通报和交流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开展情况,沟通涉及粮食质量、价格、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有关事宜,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二是联合执法制度。由同级粮食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粮食联合执法工作,重点对农村粮食收购市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零售市场(主要为超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三是执法案件移送制度。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涉及行政处罚的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案件处理完结后,要及时通报办结情况。四是执法巡查制度。为加强对基层粮食联合执法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由省、市(州)两级粮食联合执法机构对县市粮食执法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巡查。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