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01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主体自律意识,强化信用监管,倡导诚信生产经营,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切实提升农业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主体自律意识,强化信用监管,倡导诚信生产经营,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切实提升农业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以实现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为目标,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及时更新,持续优化评价模型,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不断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信用风险,支撑信用风险预判预警。

  三、总体目标

  全面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并以评价结果为基础,按不同评价等级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以激励、教育、限制、惩戒等方法,对农资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动态的分类监管,以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监管成效,创建良好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四、评定范围

  在宜昌市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种子种苗等)、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生产经营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主体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动物诊疗、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主体等。

  五、评定标准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为:诚信优秀经营主体、诚信良好经营主体、诚信合格经营主体、诚信不合格经营主体。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为A级,80至89分为B级,60至79分为C级,59分以下为D级。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信用分类评定按照《农产品生产主体(种植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农资经营店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农产品生产主体(渔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农产品生产主体(规模养殖)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农产品生产主体(畜禽屠宰)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兽药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动物诊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量化打分评定(见附表1-7)。

  六、评定程序

  (一)信用审核。按“属地管理为主”原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实地检查,按照附表1-7标准提出初步评级意见。评分表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留存。

  (二)信用评级。根据初评信用等级材料填写《宜昌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表》(附表8),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定小组对辖区内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信息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公示。

  (三)信用公示。评级结果通过宜昌农业农村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结果公布。公示结束后,综合公示反馈意见正式确定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A级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统一发文认定,B、C、D三个等次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统一认定,所有评级结果一经认定将全部录入监管信息平台。

  市场主体可选择自主申报,由经营主体填写附表8交由所在辖区农业部门,辖区农业部门按上述程序对经营主体实地检查、信用评级并公示。

  七、分类管理

  (一)信用激励。在评优评先、品牌推选、行政许可、从业资格、重点监管、财政支持等方面,对于信用评价等级A级的主体可视情况给予优先考虑;对于信用评价等级B、C级的主体要加大审查力度;对于信用评价等级D级的主体依法取消其享有相关政策;对于信用评价等级C级及以下的主体,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指导、服务,鼓励和帮助其不断增强诚信意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以提高信用评价等级。

  (二)分类监管。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体系。

  A级主体:对于信用评价等级A级的主体,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宣传,实行信用监管,以行政指导为主,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监管频次;

  B级主体:对于信用评价等级B级的主体,实行常态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根据日常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计划,实施一般频率监管;

  C级主体:对于信用评价等级C级的主体,建立预警机制,实行严加监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日常检查力度,增加抽检次数,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季度巡查一次,也可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提高检查频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D级主体:对于信用评价等级D级的主体,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实行重点监管和强制性监管措施,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回访。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若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从重处罚或建议发证(照)机关依法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三)动态调整

  1.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认定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产生信用信息或处罚信息进行检查、评价、认定、公示。新进入的生产经营主体在本年度末认定。

  生产经营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时降低其信用等级。A级、B级、C级主体一旦发生行政处罚及较严重的人为质量问题等严重损失信用等级情形,立即降低信用等级。B级、C级、D级主体一年内达到上一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信用等级。

  2.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已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修复,确保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市场主体实际信用状况,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

  3.建立申诉复核机制。市场主体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认定单位提出申诉申请,有关单位在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复核。对确与事实不符,应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应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

  (四)部门协同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协同机制。将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监管结果信息与其他部门实行信息共享机制,结果互认互用。对C级一般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实行信用约束,对D级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开展部门联合惩戒。

  八、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严格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完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信息档案,检查人员要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保证信用评级工作更加具有说服力。

  (二)公开公正,客观评级。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应立足于农业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等级评定过程中做到标准公开、尺度统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要加强监督评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量化评级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关于等级评定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及时核实处理。

  (三)奖惩并举,分类监管。要充分运用主体信用评级结果,对诚信单位进行政策扶持,对失信违法单位强化监管,切实提高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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