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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相关问题解答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4-01-09 加入收藏
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相关问题解答
日期:2014-01-09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1

    一、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出厂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检验必须作为机动车辆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的内容。经检测合格的,由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对未取得合格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管理。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公安部门对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标志。机动车无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逾期的,不得上路行驶。

    二、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目的

    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是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限制和环保标志的实施,可以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污染。对初次登记注册或外埠转入机动车,按照我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进行达标核查。通过黄绿标志的核发,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加强管理,加快黄标车的淘汰和报废,同时, 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依法采取限制区域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

   三、环保标志种类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两种,经定期检验环保合格,并符合国Ⅰ标准及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及)以上的柴油车,核发绿色标志。经定期检验环保合格,并符合国Ⅰ标准以下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以下的柴油车,核发黄色标志。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四、环保标志的核发

    自2014年1月15日起,本市范围内新购置、外地转入本市的点燃式、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 = 4 \* ROMAN IV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 = 5 \* ROMAN V排放标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符合国Ⅱ排放标准,摩托车符合国 = 3 \* ROMAN III排放标准,并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下列规定申领环保标志:

    (一)新购置机动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合格证书,到公安部门办理号牌点申领环保标志。

    (二)外地转入本市机动车:取得转出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环保标志且在有效期内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外地转入的有效证明文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号牌点换发环保标志;未取得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逾期的,经本市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在设在检测机构的环保标志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

    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在各机动车安全技术和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联合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标志和环保标志核发点。新购置机动车和外地转入本市机动车,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公安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核发或换发环保标志。

    2014年1月14日及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必须在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期限内申领环保标志。

    根据车辆安全技术年检有效期到期的不同时间,分两种情况申领环保标志:

    (一)车辆年检有效期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到期的,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下列时段安排,直接到环境保护部门设立的临时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

    1、2014年10月1日-2014年12月31日间到期的,在2014年3月1日-4月30日申领;

    2、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31日间到期的,在2014年5月1日-5月31日申领;

    3、2015年4月1日-2015年6月30日间到期的,在2014年6月1日-6月30日申领;

    4、2015年7月1日-2015年9月30日间到期的,在2014年7月1日-7月31日申领;

    5、2015年10月1日-2016年1月14日间到期的,在2014年8月1日-9月30日申领。

    (二)车辆年检有效期在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到期的,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时,同步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符合车辆制造当时排放标准的,在设在检测机构的环保标志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自2014年10月1日起,机动车无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逾期的,不得上路行驶。

    五、环保标志核发与检测收费问题

    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周期,同步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检测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检测费。

    六、环保标志的有效期和换发

    环保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年检有效期一致。已申领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时,应开展排气污染检测,凭检测合格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设在检测机构的环保标志核发点申请换发。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换发环保标志。

    七、在用机动车申领环保标志时需携带的资料

    在用机动车申领环保标志时,只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证明文件和复印件,可以不开车,在核发点填写《湖北省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登记表》。

    《湖北省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登记表》可提前在环保局网站下载预先填写。

    八、环保标志的作用 

    环保标志的作用主要有:一是作为在用车排放达标的凭证;二是作为确认在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的依据;三是在实施高排放车交通管制措施的情况下,作为车辆在限行区域通过的凭证;四是作为有关部门对在用车进行环保达标管理的依据。

    九、环保标志粘贴位置

    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摩托车环保标志应当随车携带。

    十、环保标志的补发

    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凭环保标志副本到核发点申请补发。环保标志及其副本都损坏或遗失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到核发点申请补发。

    十一、委托他人代办环保标志

    委托他人代办环保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手续的,除需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外,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环保标志核发地点

    环保标志核发点等相关信息可登录宜昌市环保局网站(http://hbj.yichang.gov.cn)查询。

    车主应按照车辆年检时间,按照《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所规定的申领时段,按照车辆所属县市区,到各地环保标志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尽量不要扎堆集中在一个时间段申领,以免排队等候过长耽误时间。

    十三、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如何申领环保标志?

    非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原则上须回原籍申领环保标志,如确需申领本市环保标志,应提供机动车登记地授权委托书(由登记地的环保部门提供),在本市检测机构经检测合格后予以核发。

    十四、黄标车能上路行驶吗?什么车不能上路行驶?

    答:黄标车可以上路行驶。但如果实施高排放车限行后,黄标车不能进入限行路段、限行区域通行。未持有有效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外地机动车与本市机动车一样管理。

    十五、对本市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有什么新的要求?

    答:自2014年1月15日起,在本市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点燃式、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 = 4 \* ROMAN IV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 = 5 \* ROMAN V排放标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暂执行国Ⅱ排放标准。摩托车暂执行国 = 3 \* ROMAN III排放标准。

    十六、购买二手车应注意鉴别黄标车

    二手车因其“低价”优势而吸引人,往往容易使人忽略其他因素。随着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实施,一些“黄标车”将流入二手车市场,因此,应避免买到“黄标车”的风险,“黄标车”一般车龄长、车况差、油耗大、故障多,不仅污染重,有害于环境和车主身体健康,也淘汰周期短,随时有被淘汰的可能。国家规定: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因此,购买二手车时,不仅要考虑车辆的合法因素和安全因素,还要考虑车辆的环保因素,要注意识别是否属于“黄标车”。

    十七、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12345,12369。

    查询网站:宜昌市环保局网站(http://hbj.yich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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