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续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取、贷款政策
1、暂停办理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账户须保留6个月缴存额。
3、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下同)在缴存地无自主产权住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合计提取最高额度为:城区不超过12000元;县市不超过6000元。
4、停止向拥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5、停止办理家庭代际间互助购房提取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6、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限由3个月(含3个月)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不含补缴)以上。
7、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或缴存人家庭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均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
8、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暂停受理异地购房贷款和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还清商业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原政策办理)。
9、实行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具体倍数由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
10、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二、采取多种措施,有效解决公积金流动性缺口
1、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
2、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探索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业务。
三、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各地房地产去库存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发文之日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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