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纪发〔2011〕9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处置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远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远政发[200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处置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不得自行处置,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统一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通过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必须存入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转移手续的管理。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单位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转移手续过户管理。凡是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过户,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必须凭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批复,否则一律不得办理土地、房屋过户手续。
六、凡不按本《通知》要求,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没有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批复,利用职务之便为土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退还违规所得,并处以一定数目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中共远安县纪委
远安县监察局
远安县财政局
2011年7 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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