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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组织申报全国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供销社-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1-10-13 加入收藏
各市、州供销社,省社有关直属公司:现将全国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11]7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组织申报,择优推荐1-2家,并于2011年10月18日前将申报名单连同“申请表”等资料报省社合作指导处。省社将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排序、筛选,并推荐上报全国总社。此次未获推荐的,将在下批申报认定工作中优先推荐。联 系 人:刘  彦联系电话:85775553(可传真)电子邮箱:57426939@qq.com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建设,引导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培育供销合作社优势农产品品牌,促进现代农产品购销网络建设,经研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品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是“十二五”期间供销合作社系统塑造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优质安全的品质形象,提升专业合作社优秀农产品品牌价值、扩大品牌影响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将其作为促进和引导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加大对本次品牌认定工作的宣传,广泛动员和积极组织本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经济协会参与本次品牌认定活动。各省(区、市)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选择特色鲜明、辐射带动强的项目择优推荐。三、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工作为保证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有序进行,总社制定了《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申请表》(见附件2)等有关材料,同时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做好项目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 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方案为保证本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称标准化农产品是指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实施标准化生产的农产品(含初级加工产品)。一、认定工作的原则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以全面提高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目的,坚持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申请条件申请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供销合作社系统内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经济协会等组织机构(企业和其他法人单位应以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或专业经济协会的名义进行申报);(二)产品生产基地按照标准化生产,且已纳入国家级、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全国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基地或“千社千品”富农工程中管理,批量生产已满两年。其中,国家级、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基地应通过验收,“千社千品”富农工程专业合作社已经总社认定;(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生产和经营;(四)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六)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2010年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七)提供近两年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具有承检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应不少于4份。三、认定名额与分配2011年全系统拟认定50个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原则上,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推荐数量为3—5个。四、认定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申请表》(请从总社网站(http://www.chinacoop.gov.cn)下载);2、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3、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基地和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项目下达文件复印件。国家级、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应提供验收结论复印件;5、所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复印件;6、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7、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8、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二)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推荐意见排序上报到总社科技教育部。(三)总社科技教育部及合作指导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总社网站及中华合作时报上进行公示。(四)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总社将专门组织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认定结果。五、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总社科技教育部、合作指导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公示及认定结果发布等工作;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省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的组织申报、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中华合作时报社对本次认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导,并开设专栏对获选品牌进行集中宣传、展示。此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六、联系方式纸质及电子版申请材料请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送至总社科技教育部标准质量处,电子版本发送至biaozhun@chinacoop.gov.cn。联系人:彭涛   程晓霖电  话:010-66050700   66052674传  真:010-66050574地  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总社科技教育部邮  编:100801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相关附件:

各市、州供销社,省社有关直属公司:

现将全国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11]72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组织申报,择优推荐1-2家,并于2011年10月18日前将申报名单连同“申请表”等资料报省社合作指导处。省社将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排序、筛选,并推荐上报全国总社。此次未获推荐的,将在下批申报认定工作中优先推荐。

联 系 人:刘  彦

联系电话:85775553(可传真)

电子邮箱:57426939@qq.com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供销厅科字〔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建设,引导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培育供销合作社优势农产品品牌,促进现代农产品购销网络建设,经研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品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是“十二五”期间供销合作社系统塑造系统农
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优质安全的品质形象,提升专业合作社优秀农产品品牌价值、扩大品牌影响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将其作为促进和引导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认真组织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加大对本次品牌认定工作的宣传,广泛动员和积极组织本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经济协会参与本次品牌认定活动。各省(区、市)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选择特色鲜明、辐射带动强的项目择优推荐。

三、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工作

为保证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有序进行,总社制定了《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申请表》(见附件2)等有关材料,同时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做好项目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 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方案

为保证本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标准化农产品是指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实施标准化生产的农产品(含初级加工产品)。

一、认定工作的原则

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以全面提高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目的,坚持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申请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销合作社系统内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经济协会等组织机构(企业和其他法人单位应以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或专业经济协会的名义进行申报);

(二)产品生产基地按照标准化生产,且已纳入国家级、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全国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基地或“千社千品”富农工程中管理,批量生产已满两年。其中,国家级、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基地应通过验收,“千社千品”富农工程专业合作社已经总社认定;

(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生产和经营;

(四)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六)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2010年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七)提供近两年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具有承检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应不少于4份。

三、认定名额与分配

2011年全系统拟认定50个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原则上,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推荐数量为3—5个。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申请表》(请从总社网站(http://www.chinacoop.gov.cn)下载);

2、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3、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基地和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项目下达文件复印件。国家级、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应提供验收结论复印件;

5、所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复印件;

6、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7、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二)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推荐意见排序上报到总社科技教育部。

(三)总社科技教育部及合作指导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总社网站及中华合作时报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总社将专门组织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认定结果。

五、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总社科技教育部、合作指导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公示及认定结果发布等工作;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省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的组织申报、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中华合作时报社对本次认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导,并开设专栏对获选品牌进行集中宣传、展示。此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联系方式

纸质及电子版申请材料请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送至总社科技教育部标准质量处,电子版本发送至biaozhun@chinacoop.gov.cn。

联系人:彭涛   程晓霖

电  话:010-66050700   66052674

传  真:010-66050574

地  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总社科技教育部

邮  编:100801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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