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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23 加入收藏
一、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除渔洋关规划区以外的行政区域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以下简称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渔洋关规划区是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1)》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东至五峰县界,南至渔洋河分支,西

  一、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除渔洋关规划区以外的行政区域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以下简称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

  渔洋关规划区是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1)》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东至五峰县界,南至渔洋河分支,西至汉马池,北至武汉大道以北200米(包含刘家坪工业区)。渔洋关规划区建房依照《渔洋关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施行。

  二、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落实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建设过程中宅基地申请审查和丈量放线、建设过程中检查、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等相关管理要求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劝阻并上报涉及农村建房的各类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6号)提出,要着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有效遏制农村土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建立市、县、乡镇、村(社区)四级执法监督网络,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构建以社区、村(居)为基础,乡镇政府为主体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并要求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负责调查核实并制止辖区内农村土地违法建设;对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查处。对经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或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农村土地违法建设,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及复耕复绿。村(居)委会要依法管理和保护土地,加强对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监管,防止“农地非农化”。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村(居)民小组负责人为本村(居)土地执法监督网管员,要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发现土地违法线索或接到相关报告后,要及时劝阻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乡镇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村(居)委会不履行对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劝阻、报告和协查职责的,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三、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包括正房、附属用房和其它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其申请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我县自2013年7月以来,按照《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一户不超过140平方米。

  四、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第(三)项:“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不予审批宅基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指出,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即一户村民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280平方米,因现实需要依法分为两户,由于其户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140平方米,不再为新分户审批宅基地。

  五、建房程序

  六、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和推荐户型进行建设,正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筑物以“两层一盖”为宜,底层层高不大于3.6米,楼层层高不大于3米,房盖层建(构)筑物高度不大于2.4米。附属用房和其他建(构)筑物控制在1层。”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号)明确要求,要按照建设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等指标,原则上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用房),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及以内,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及以内。

  七、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村民从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村民依法审批开工后,停工时间超过1年重新建设的,需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复核。若原批准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则不予批准。”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八、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凡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九、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十、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三到场”要求。”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6号)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等明确要求,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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