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解读
栏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26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我省各地以省级质检中心为依托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整体服务效能,有力促进产业升级,为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和管理,引导省级质检中心持续保持技术支撑能力和后续发展潜力,助力构建湖北“51020”现代产业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18〕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3号)有关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立足于我省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参考市场监管总局的《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起草了《湖北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二、筹建程序明确了省级质检中心的申报原则,申报受理渠道及材料,形式审查、现场审查和批准筹建的程序。省级质检中心批准筹建遵循下列原则:产业基础较好、技术实力较强、地方政府支持力度较大或承建单位自身实力较强、完成情况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渠道:拟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由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不得越级提出申请;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分院(局)由省院(局)直接申请。筹建申报材料包括: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的书面请示、《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可行性报告、筹建任务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形式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束后,省市场监管局对专家意见和《筹建任务书》进行研究,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批准筹建。三、验收程序明确了筹建单位申请验收须满足的条件、验收需提交的材料,形式审查、现场验收及批准成立的程序。省级质检中心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已获得资质认定;具备省级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或承建单位自身落实到位;完成了《筹建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审查后,向省市场监管局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报材料包括: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申请验收的请示;《省级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省级质检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和结论,对验收合格的省级质检中心批准正式成立。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由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督促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特别提示:省级质检中心一般应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验收。对含有基建(不包括原有实验室改造)任务的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筹建期可延长至36个月。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省级质检中心,应至少提前2个月,由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超期无故不提出申请验收的,暂停批准相关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新的省级质检中心筹建。附件: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各地以省级质检中心为依托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整体服务效能,有力促进产业升级,为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和管理,引导省级质检中心持续保持技术支撑能力和后续发展潜力,助力构建湖北51020”现代产业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18〕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3号)有关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立足于我省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参考市场监管总局的《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起草了《湖北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

二、筹建程序

明确了省级质检中心的申报原则,申报受理渠道及材料,形式审查、现场审查和批准筹建的程序。

省级质检中心批准筹建遵循下列原则:产业基础较好技术实力较强地方政府支持力度较大或承建单位自身实力较强完成情况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渠道:拟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由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不得越级提出申请;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分院(局)由省院(局)直接申请。

筹建申报材料包括: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的书面请示《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可行性报告、筹建任务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形式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束后,省市场监管局对专家意见和《筹建任务书》进行研究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批准筹建。

三、验收程序

明确了筹建单位申请验收须满足的条件、验收需提交的材料,形式审查、现场验收及批准成立的程序。

省级质检中心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已获得资质认定;

具备省级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或承建单位自身落实到位;完成了《筹建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

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审查后,向省市场监管局局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申报材料包括: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申请验收的请示;《省级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省级质检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和结论,对验收合格的省级质检中心批准正式成立。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督促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

特别提示:省级质检中心一般应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验收。对含有基建(不包括原有实验室改造)任务的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筹建期可延长至36个月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省级质检中心,应至少提前2个月,由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超期无故不提出申请验收的,暂停批准相关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新的省级质检中心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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