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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省发改委关于优化办理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6 加入收藏
省发改委关于优化办理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鄂发改外经【2021】1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权限下放给省级发改部门。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做好项目确认书办理的承接工作,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省发改委目前办理的外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和此次下放的外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事项进行合并,统称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事项。二、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等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申报。三、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说明、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说明。项目单位须确保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规行为将纳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四、省发改委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对于不符合的,应告知项目单位并说明原因。省发改委可根据审核需要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评估或实地勘察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五、对已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尚未执行完设备进口的,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办理后续批次确认。六、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省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变更文件。七、项目单位凭省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八、各地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根据项目单位需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九、有关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办理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和《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执行。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5月25日

省发改委关于优化办理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

鄂发改外经【2021】15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权限下放给省级发改部门。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做好项目确认书办理的承接工作,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发改委目前办理的外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和此次下放的外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事项进行合并,统称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事项。

二、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等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三、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说明、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说明。项目单位须确保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规行为将纳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省发改委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对于不符合的,应告知项目单位并说明原因。省发改委可根据审核需要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评估或实地勘察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对已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尚未执行完设备进口的,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办理后续批次确认。

六、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省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变更文件。

七、项目单位凭省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八、各地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根据项目单位需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九、有关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办理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和《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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