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发粮食物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报武汉经发粮食物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武汉经发粮食物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目的与意义
新建该项目对打通铁路“最后一公里”,保障企业运输,降低物流成本,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积极作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新建武汉经发粮食物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
项目代码:2020-420117-53-02-017078。
项目法人:武汉经发粮食物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主要技术标准
铁路等级:IV级;
正线数目:单线;
设计速度:40km/h;
最小曲线半径:300m;
限制坡度:6‰;
到发线有效长度:1050m;
闭塞方式:按调车方式办理;
牵引种类:内燃机车;
机车类型:DF系列;
牵引质量:4000吨;
研究年度:近期2030年,远期2040年。
三、建设方案及主要工程内容
武汉经发粮食物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作为国家粮食现代物流(武汉)基地的配套工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线路自武汉新港江北铁路林四房站西端接轨引出,并行新港江北铁路南侧向西前行,上跨双龙西路、规划十路后折向龙腾路北侧,紧邻国家粮食物流(武汉)基地进入场区,止于天翔路东侧,正线全长约3公里。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线路、站场、轨道、路基、桥涵和配套的建筑、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电气化、房建及给排水等。建设工期18个月。
四、建设资金及筹措渠道
项目总投资68676万元,由项目法人自筹。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0%,资本金以外资金由项目法人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模式
项目由武汉经发粮食物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模式由武汉经发粮食物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主选择。
六、核准该项目的相关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20000202200028号)等。
七、下阶段工作要求
(一)请项目法人按照建设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铁路的要求,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方案,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把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三)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四)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环保等各项措施;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等有关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投产运行。
(五)请武汉市发改委会同新洲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设计和建设规范标准,高质量开展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八、核准文件有效期限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法人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4日
附件
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武汉经发粮食物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
类别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勘察 | √ | √ | √ | ||||
设计 | √ | √ | √ | ||||
建筑工程 | √ | √ | √ | ||||
安装工程 | √ | √ | √ | ||||
监理 | √ | √ | √ | ||||
主要设备 | √ | √ | √ | ||||
重要材料 | √ | √ | √ | ||||
其他 | √ | √ | √ | ||||
说明: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如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作出改变,应向我委报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19〕34号文的规定依法处罚。 2022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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