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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布第一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栏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1-11-12 加入收藏
我省公布第一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执法部门依法容错 16家企业知错善改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湖北一直在探索。7月7日获悉,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第一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4月2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发布,对15类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据统计,《清单》发布至今,全省已有襄阳、宜昌、黄石等地适用案例16起,产生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小区已建成,环评未备案3月2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投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谷城县肖家营社区建设的某小区项目2019年9月建成投用,但至今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公司将面临约1.6万元的罚款处罚。3月3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该公司次日即完成备案。鉴于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小,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清单》,向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库存危险废物,未设标志4月2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检查湖北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时发现,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贮存在车间一侧的仓库内,但该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该公司应被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4月28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议后认为,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免予处罚规定。4月30日,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清单》规定,向企业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生产现场,放任扬尘1月1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检查高新区某预制构件厂时发现,该厂生产过程中易扬尘物料未密闭,也未设置围挡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扬尘。此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将被罚款4.2万元。该企业原为村办企业,无法办理项目用地、规划报建和其他手续,属历史遗留问题。该厂负责人积极配合关停,并承诺将拆除设备搬迁。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厂已将所有生产设备全部搬迁,砂石料已清理完毕。鉴于该厂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清单》规定,对该厂不予行政处罚。5月1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复查,发现该厂已停产搬迁。检测数据,未及时公开5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嘉鱼县某水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对指标检测数据进行公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当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5日内完成整改。该公司立即行动,5月21日完成整改。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6月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清单》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省公布第一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执法部门依法容错 16家企业知错善改

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湖北一直在探索。7月7日获悉,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第一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4月2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发布,对15类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据统计,《清单》发布至今,全省已有襄阳、宜昌、黄石等地适用案例16起,产生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小区已建成,环评未备案

3月2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投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谷城县肖家营社区建设的某小区项目2019年9月建成投用,但至今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由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公司将面临约1.6万元的罚款处罚。3月3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该公司次日即完成备案。

鉴于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小,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清单》,向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库存危险废物,未设标志

4月2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检查湖北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时发现,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贮存在车间一侧的仓库内,但该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该公司应被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4月28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议后认为,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免予处罚规定。4月30日,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清单》规定,向企业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产现场,放任扬尘

1月1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检查高新区某预制构件厂时发现,该厂生产过程中易扬尘物料未密闭,也未设置围挡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扬尘。

此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将被罚款4.2万元。该企业原为村办企业,无法办理项目用地、规划报建和其他手续,属历史遗留问题。该厂负责人积极配合关停,并承诺将拆除设备搬迁。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厂已将所有生产设备全部搬迁,砂石料已清理完毕。

鉴于该厂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清单》规定,对该厂不予行政处罚。5月1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复查,发现该厂已停产搬迁。

检测数据,未及时公开

5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嘉鱼县某水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对指标检测数据进行公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当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5日内完成整改。

该公司立即行动,5月21日完成整改。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6月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清单》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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