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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220128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7-28 加入收藏
一是科学引导规划编制。我省正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要求,开展省、市、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我厅将进一步加大对鄂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指导力度,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二是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目前,国家尚未正式下达我省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待国家正式下发我省建设用地总规模后,我厅将结合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及“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综合考虑鄂州市人口、GDP、用地趋势、存量土地消化、耕地“以补定占”等因素,落实省委打造以“武鄂黄黄”为核心的武汉都市圈相关要求,对鄂州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予以倾斜支持。三是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在用地规模方面,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过渡期内,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等由省级统筹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在用地计划方面,实行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按照不超过2021年核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0%预支2022年计划,不足的由省级统筹。在用地审批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一网通办”和智能审查,提高审批效率,保障项目依法依规及时用地。下一步,我厅将认真采纳您的建议。一是优先将鄂州花湖机场及临空经济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基于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最大限度满足临空经济区及鄂州花湖机场建设空间需求,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二是指导鄂州市加快建立空间规划实施年度项目库制度,从规划源头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并进一步优化重点项目选址,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红线。三是指导鄂州市着力提升建设用地亩均产出、开发区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开发区综合容积率等,以更少的资源支撑更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的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格局。附件:

一是科学引导规划编制。我省正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要求,开展省、市、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我厅将进一步加大对鄂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指导力度,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二是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目前,国家尚未正式下达我省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待国家正式下发我省建设用地总规模后,我厅将结合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及“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综合考虑鄂州市人口、GDP、用地趋势、存量土地消化、耕地“以补定占”等因素,落实省委打造以“武鄂黄黄”为核心的武汉都市圈相关要求,对鄂州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予以倾斜支持。

三是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在用地规模方面,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过渡期内,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等由省级统筹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在用地计划方面,实行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按照不超过2021年核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0%预支2022年计划,不足的由省级统筹。在用地审批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一网通办”和智能审查,提高审批效率,保障项目依法依规及时用地。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采纳您的建议。一是优先将鄂州花湖机场及临空经济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基于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最大限度满足临空经济区及鄂州花湖机场建设空间需求,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二是指导鄂州市加快建立空间规划实施年度项目库制度,从规划源头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并进一步优化重点项目选址,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红线。三是指导鄂州市着力提升建设用地亩均产出、开发区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开发区综合容积率等,以更少的资源支撑更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的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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