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8月,省司法厅制发了《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办法》等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12个规章制度。2020年11月,省司法厅收到省人大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移送审查建议的函》,要求对《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办法》进行审查的建议,省司法厅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改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移送审查建议的函》中相关意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部分限制性条款进行了修订,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护。具体如下:
一是增加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护的原则性条款。在总则部分第三条增加一款“实施分类管理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作为开展分类管理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二是对与社区矫正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根据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要求,将第六条第(五)项进行修订,改为“依法接受信息化核查和实地查访”。
三是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的权利。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的和第三十四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规定,将第六条第(六)项进行修订,改为“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湖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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