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山县司法局社矫办和古夫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会议室,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为社区矫正人员何某办理了迁居接收手续,完成了兴山县首例接收外地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迁居,标志着社区矫正人员何某正式成为兴山县合法居民。
矫正人员何某是秭归县人,长期在兴山县古夫镇经商,两地司法行政机从实际出发,为民着想,减轻何某的生活困难,同时为了防止脱管,经本人申请,兴山县司法局社矫办主动为其服务,依法同意了何某变更居住地的申请,指导古夫司法所做好其接收工作,确实做到“三无”,即司法所在人档接收上无误,在管教衔接上无误,在帮扶接力上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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