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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哪些红线不能踩?(十七)
栏目: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6-05-26 加入收藏
【以案说纪】哪些红线不能踩?(十七)
日期:2016-05-26 10:02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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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为前途”弄虚作假改年龄真相揭穿终尝“苦果”

  201311月,某县AB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得到消息,全县要从村“两委”主职干部中公开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得到消息后,李某某喜忧参半。原来,李某某是19771026日出生,不符合“197971日后出生,年龄在35岁以内”的报考条件。为了把握这次“好机会”,李某某决定隐瞒自己的实际年龄,利用熟人关系将其户口簿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改为19791026日,比实际年龄改小了2岁,从而顺利通过了资格审查。后经过考试考核,李某某成为一名镇政府干部。

  20158月,镇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某某篡改年龄参加公务员考试的问题。经镇纪委深入调查,查实了李某某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存在篡改年龄的问题。

  处理意见

  李某某为了取得考试资格,弄虚作假,瞒报个人真实情况,欺骗了组织,应定性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镇纪委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务员局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取消李某某的录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新旧对比

  李某某弄虚作假改年龄参加考试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应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应按照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本网短评

  党纪法规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李某某明知自己不符合条件,为了个人前途利益,不惜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践踏党纪法规红线,最终只能是自毁前途!

  一些党员组织意识淡漠,是当前我们党面临的一大挑战。少数党员干部认为,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只是小事一桩,“无伤大雅”,甚至抱着侥幸心理,以为组织不查就没人知道。这样不把组织纪律当回事,归根结底还是党纪意识不强。对党不忠诚,看似问题“不大”,实则危害极大,不仅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更是必须严惩的政治失信失德行为。

  作为党员干部,对党不老实,又怎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呢?党员干部应当引以为戒,时刻不忘自己的党员身份、政治立场,知敬畏,存戒惧,从内心深处厚植遵规守纪的党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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