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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栏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3-08 加入收藏
政策解读 window.audiojs.events.ready(function() { window.audiojs.create(document.getElementById("audio_125397")); });前 言 2015年11月6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公共资源局〔2015〕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招标投标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有益探索。招标投标信用是社会信用建设中商务诚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力度进一步加大,失信行为有所收敛,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有所增强,招标投标环境有所改善。但信用缺失仍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突出“软肋”。利益输送、围标串标、假借资质投标、明招暗定、评标不公、违规代理等招标投标市场失信行为在一定范围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201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法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建设主体和相关职责。省信用办转发出台了《湖北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要求探索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为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历经3年努力和探索,出台了《暂行办法》,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办法》立足于着力实现从重视行为监管向强化信用管理转变,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招标投标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了梳理、归纳、细化、分级、编码,探索实施量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查询,鼓励量化结果和行政监管和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运用。《暂行办法》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方面,拟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将对震慑失信行为,改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环境起到一定的作用。在全国同行范围内,《暂行办法》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在探索量化管理的路上率先迈出了一小步。为了便于各方面正确理解《暂行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处组织领域内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编写了《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在编写过程中,始终秉持忠实立法原意这一基本原则。对于因所处地区、行业及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理解上有差异的规定,为了防止可能由此导致的执行偏差,释义力求不偏不倚。对于具体执行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问题,侧重于各规定的背景介绍和原理阐述,使读者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既对《暂行办法》起草背景、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又对《量化标准》进行了诠释。尽管如此,解读难免存在不准甚至错误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编 者 2016年11月8日 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解读.pdf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政策解读


2015年11月6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公共资源局〔2015〕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招标投标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有益探索。

招标投标信用是社会信用建设中商务诚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力度进一步加大,失信行为有所收敛,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有所增强,招标投标环境有所改善。但信用缺失仍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突出“软肋”。利益输送、围标串标、假借资质投标、明招暗定、评标不公、违规代理等招标投标市场失信行为在一定范围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201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法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建设主体和相关职责。省信用办转发出台了《湖北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要求探索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

为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历经3年努力和探索,出台了《暂行办法》,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办法》立足于着力实现从重视行为监管向强化信用管理转变,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招标投标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了梳理、归纳、细化、分级、编码,探索实施量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查询,鼓励量化结果和行政监管和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运用。《暂行办法》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方面,拟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将对震慑失信行为,改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环境起到一定的作用。在全国同行范围内,《暂行办法》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在探索量化管理的路上率先迈出了一小步。

为了便于各方面正确理解《暂行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处组织领域内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编写了《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在编写过程中,始终秉持忠实立法原意这一基本原则。对于因所处地区、行业及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理解上有差异的规定,为了防止可能由此导致的执行偏差,释义力求不偏不倚。对于具体执行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问题,侧重于各规定的背景介绍和原理阐述,使读者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既对《暂行办法》起草背景、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又对《量化标准》进行了诠释。

尽管如此,解读难免存在不准甚至错误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2016年11月8日

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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