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 《全省监狱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16
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狱系统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省局制定了《全省监狱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相关制度,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2015年3月24日全省监狱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监狱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弘扬厉行节约、勤俭务实的作风,切实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北省关于实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监狱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要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按照归口管理,对口对等,分级负责,经费包干的办法执行。第四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异地部门的一般性、重复性学术交流、考察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二章  接待审批第六条  全省监狱系统要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审批,明确审批流程,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各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制订接待工作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行。第七条  以省局名义的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或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承办,其经费从局机关公务接待经费中支出。以省局名义的接待对象:(一)到省局视察、指导工作的中央及部委办局领导、省领导、司法部领导。(二)系统外对省局开展专项工作检查指导的检查考核组领导。(三)到省局指导、检查工作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处(室)领导;到省局商洽、交流工作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四大家”领导和全国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领导。(四)到省局汇报工作的沙洋监狱管理局领导、非在汉监狱长、政委。(五)省委、省政府指定的系统外的对口接待任务。其他人员到省局进行公务活动,由相应处室自行接待,其费用从该处室(单位)接待包干经费中支出。第八条  外宾接待由省局办公室按省政府外宾接待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省局机关各处(部)室公务接待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局机关各处(部)室接到来省局对口指导、交流、汇报工作的通知时,符合以省局名义接待范围的,应及时告知来人单位,请来宾单位以单位名义向省局出具书面公函(格式见附件1)。(二)相关处(部)室会同局办公室根据公函内容和接待范围制定接待方案,并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见附件2),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公务接待活动须报局长审批)。(三)局办公室会同相关处(部)室,按照局领导审批的接待方案,做好相关接待和衔接工作。第十条  局机关各处(部)室接到符合以省局名义接待范围的公函,未与局办公室联系,并制定接待方案报局领导审批的,办公室一律不予接待,其费用由处(部)室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符合处(部)室自行接待的,由处(部)室制定接待方案,按规定做好接待工作。                 第三章  接待标准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其餐费由接待对象支付。确因工作需要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按会议用餐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内部食堂就餐,提倡自助餐和工作简餐。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应体现湖北特色,酒水一般采用本省产品。工作日午餐不饮酒。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宾馆、酒店、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费用自理。第十五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住单间或标准间;外省(市、区)监狱管理局来我省考察调研的,住宿地点和标准在征求客人意见后,由局办公室协助联系,住宿费用自理。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工作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活动陪同人员按照职级对等和业务对口的原则确定。对省(部)级领导,由局长或其他局领导陪同,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司法部司(局)级领导、兄弟省(区、市)监狱管理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陪同。第十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根据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车辆安排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和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十八条  全省监狱系统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每年1月底,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3),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据之一,并接受审计。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采用银行转帐或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转嫁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它支出。                 第五章  接待纪律  第二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方、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第二十三条  同城不得安排就餐。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以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二十四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第二十五条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省局将加强对各基层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内公务接待办法制定情况。(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  全省监狱系统各单位应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一)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审计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政纪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全省监狱系统各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局办公室、财务装备处、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全系统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局纪委监察处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要按有关程序、规定组织查处并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全省监狱系统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不断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本办发由省局办公室会同财务装备处、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此前发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全省监狱系统接待公函(样表)2.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3.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相关附件:


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狱系统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省局制定了《全省监狱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相关制度,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324


全省监狱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监狱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弘扬厉行节约、勤俭务实的作风,切实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北省关于实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监狱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

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要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按照归口管理,对口对等,分级负责,经费包干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异地部门的一般性、重复性学术交流、考察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六条  全省监狱系统要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审批,明确审批流程,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各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制订接待工作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行。

第七条  以省局名义的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或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承办,其经费从局机关公务接待经费中支出。以省局名义的接待对象:

(一)到省局视察、指导工作的中央及部委办局领导、省领导、司法部领导。

(二)系统外对省局开展专项工作检查指导的检查考核组领导。

(三)到省局指导、检查工作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处(室)领导;到省局商洽、交流工作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四大家”领导和全国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领导。

(四)到省局汇报工作的沙洋监狱管理局领导、非在汉监狱长、政委。

(五)省委、省政府指定的系统外的对口接待任务。其他人员到省局进行公务活动,由相应处室自行接待,其费用从该处室(单位)接待包干经费中支出。

第八条  外宾接待由省局办公室按省政府外宾接待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局机关各处(部)室公务接待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局机关各处(部)室接到来省局对口指导、交流、汇报工作的通知时,符合以省局名义接待范围的,应及时告知来人单位,请来宾单位以单位名义向省局出具书面公函(格式见附件1)。

(二)相关处(部)室会同局办公室根据公函内容和接待范围制定接待方案,并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见附件2),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公务接待活动须报局长审批)。

(三)局办公室会同相关处(部)室,按照局领导审批的接待方案,做好相关接待和衔接工作。

第十条  局机关各处(部)室接到符合以省局名义接待范围的公函,未与局办公室联系,并制定接待方案报局领导审批的,办公室一律不予接待,其费用由处(部)室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符合处(部)室自行接待的,由处(部)室制定接待方案,按规定做好接待工作。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其餐费由接待对象支付。确因工作需要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按会议用餐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内部食堂就餐,提倡自助餐和工作简餐。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应体现湖北特色,酒水一般采用本省产品。工作日午餐不饮酒。

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宾馆、酒店、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住单间或标准间;外省(市、区)监狱管理局来我省考察调研的,住宿地点和标准在征求客人意见后,由局办公室协助联系,住宿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工作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活动陪同人员按照职级对等和业务对口的原则确定。对省(部)级领导,由局长或其他局领导陪同,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司法部司(局)级领导、兄弟省(区、市)监狱管理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陪同。

第十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根据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车辆安排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和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全省监狱系统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每年1月底,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3),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据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采用银行转帐或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转嫁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它支出。

 

                第五章  接待纪律  

第二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方、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第二十三条  同城不得安排就餐。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以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二十五条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局将加强对各基层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办法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全省监狱系统各单位应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计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政纪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全省监狱系统各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局办公室、财务装备处、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全系统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局纪委监察处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要按有关程序、规定组织查处并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全省监狱系统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不断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发由省局办公室会同财务装备处、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此前发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全省监狱系统接待公函(样表)

2.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3.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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