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市财政局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
《规程》共九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评审依据、方式和程序、评审职责分工、项目预算评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评审的质量控制、评审报告、附则等。
《规程》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评审工作效率。一是细化“分权行事、因事行权”评审机制。第六条明确,建设项目预算、竣工决算评审,按投资额进行财政统一评审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评审并向财政部门备案,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由市财政局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将统一评审限额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为规范和加强信息化项目投资管理,将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统一评审范围。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分别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评审机构各自相应职责。二是解决项目分阶段单项工程实施的项目预算、决算评审问题。第三十八条明确,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项目单位可申请办理单项工程或分阶段财政预算评审及竣工决算评审。三是运用审计结论、简化编报和批复,提高决算办理效率。第三十九条明确,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评审,依据审计部门审计结论对单位申报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核或批复。第四十条明确,以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投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批复手续。四是明确不进行财政预、决算评审情形。第十九条明确,已招标、已签订相关合同、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财政预算评审(涉及工程变更的除外)。第四十一条明确,应急、抢险、救灾类项目,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时不进行预算评审,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第四十二条明确,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类以及服务类项目(信息化项目除外),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进行财政评审。第四十三条明确,本级财政对下转移支付补助和对企业的补助,不进行财政预、决算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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