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制发本市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等税收减免优惠的具体执行口径。现将《公告》起草过程及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对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等减免税政策,在我市的具体执行口径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一)在我市范围内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本公告下发之日前金三系统行业鉴定结果为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纳税人可申报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本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租金减免程度申请2020年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8.33%以上,不足16.67%的),可再申请2020年第二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16.67%以上,不足25%的),可再申请2020年第二、三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25%以上的),可再申请2020年度第二、三、四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全年租金为现行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2。
(三)其他情形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的困难减免,采取“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办税流程。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本公告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四、《公告》的效力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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