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湖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04-05-10 加入收藏
湖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04-05-10 10:02来源: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交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协调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交通部《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1]627号),结合湖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交通科技项目,包括有经费资助项目和无经费资助项目,指由湖北省交通厅审批立项并列入省交通厅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涉及交通技术研究与开发、管理决策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等方面。由湖北省交通系统承担、列入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计划和交通部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条  湖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请、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合同订立、项目实施、鉴定(评审)、验收和文件建档等环节。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程序

第四条  立项原则

(一)坚持“引进、消化、创新、推广、应用”的方针。以交通科技发展计划为指导,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开发。

(二)突出交通信息化、交通基础设施建管养、快速客货运输组织管理、交通行政决策支持等重点技术领域,以点带面,全面提高。

(三)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充分发挥专家的积极作用,实行专家审查和省厅决策相结合的项目立项审批制度;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优先立项;已取得专利或正在申请专利的项目可作为成果推广项目立项。向交通部申报的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出,避免重复立项。

(四)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每个项目确定一个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为自然人或法人。项目合同必须明确项目研究的责权利和人员排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责任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自主权。

(五)每个项目确定一个承担单位。承担单位须具备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六)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同形式确定。项目责任人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

(七)课题组组成应结构合理、人员精干且相对稳定,确保项目研究的需要。课题组成员可跨部门、跨单位优先选聘,但要求湖北交通系统科研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五条  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实行预算管理,每年430日前,项目申报单位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湖北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初审。厅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520日前提出审查意见并下达《湖北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通过审查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730日前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湖北省交通厅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审查。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湖北省交通厅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四)项目立项。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项目,经研究同意立项后,列入下年度厅科技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厅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湖北省交通厅科技项目合同书》;

(五)根据项目的性质、内容和项目需要,厅科技主管部门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湖北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七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项目申请书。

(二)组织专家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查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湖北省交通厅科技项目合同书》。

(四)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

(五)根据项目立项情况和跨年度实施项目执行进度,会同厅计划、财务主管部门编制并下达项目经费年度计划和预算;

(六)会同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监督项目执行,协调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实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

(七)统一结转跨年度正常执行的项目,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进度和研究内容,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八)组织项目鉴定(评审)、验收等。

第八条  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指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市、州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厅直业务局(院、公司)、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申报厅科技项目。

(二)负责对所组织的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对确定申报的项目的研究内容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协助厅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合同规定确保项目顺利执行,主动接受厅科技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研究大纲和实施措施,确保项目完成。

(三)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合理选择课题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等项目实施条件。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合同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

(五)按要求报告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及经费预、决算等。

(六)负责项目鉴定(评审)、验收的准备工作,按要求提交各种技术文件资料。

(七)负责技术文件归档,整理项目成果登记和成果汇编资料。

第十条  咨询专家主要职责

(一)受厅科技主管部门邀请,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审查意见。

(二)对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技术路线和实施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明确项目研究层次。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可实行“项目组—课题组”两级管理。项目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合同书中明确,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实行两级管理的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分级合同,并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实施过程动态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一)承担湖北省交通科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31日前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湖北省交通厅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

(二)承担交通部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每年的5301130日前向交通部科技项目主管部门上报《交通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并抄送厅科技主管部门。

(三)承担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每季度末向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上报《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并报厅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影响项目继续执行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厅(部)科技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求调整项目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时,必须及时提出书面请示,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研究批复。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

(一)与项目配套的贷款、自筹资金等条件不落实。

(二)项目依托工程、技术设施设备等条件不落实。

(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变动等,使项目不能按要求进行。

(四)事实证明已无法按合同开展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重大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将通报批评并暂缓拨付合同经费;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的承担单位,将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合同经费,并停止其承担科技项目和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不能认真、有效地开展研究工作,严重影响项目执行的,厅科技主管部门可责令承担单位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厅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合同期或终止合同,经批准延长合同期的,按调整合同执行;终止合同的,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资产帐目,编制决算报表和资产清单,原渠道归还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剩余资产。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湖北省交通科技经费主要来源于交通规费收入和重点工程建设技术装备费。鼓励交通系统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集交通科技研究与发展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费、试验费、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部门预算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厅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会同厅计划、财务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和部门预算批准,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无资助的项目,实行项目成果奖励制度。无资助项目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后,省厅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二等奖的,奖励1.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的,奖励0.8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加倍奖励。

 

第五章   鉴定(评审)、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交通科技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进行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审)、验收的原则

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和主持项目鉴定(评审)、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承担项目鉴定(评审)、验收的有关费用。项目鉴定(评审)、验收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鉴定(评审)、验收的主要依据为:

(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1026国家科委第19号令)、《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国科发政字『1995249)等。

(二)《交通部科技项目合同》。

(三)《湖北省交通厅科技项目合同》或《湖北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任务书》。

(四)国家、省政府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评审)、验收程序

(一)承担单位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证明项目已经按照合同完成的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并推荐有较高造诣、副高以上职称的鉴定(评审)专家715人(单数)。原则上要求每一单位只能选择一位专家。所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832002《交通科技报告编写规则》编写。

(二)经审查符合鉴定(评审)、验收条件的,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主持项目鉴定(评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一周以上向专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

(三)通过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厅科技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证书,并在 3个月内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项目的实验记录、数据、图片、录像、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明确项目实施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属,用项目研究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协作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条款;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申请各类科技成果奖、科技发明奖和科技成果专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930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