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0-2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已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应急条例》是应急管理部组建以来出台的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法规,对《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其精神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一脉相承,并特别总结了以往事故应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加了《应急条例》的操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已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应急条例》是应急管理部组建以来出台的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法规,对《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其精神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一脉相承,并特别总结了以往事故应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加了《应急条例》的操作性和执行性。

  一是完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之中,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同时,现有的应急预案建设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电力等相关行政法规,也只是对相关行业领域或者对应急管理某一环节的工作进行了规定,系统性和普适性不够。《应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全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和法规遵循,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是理顺了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应急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应急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完善了应急制度规定。细化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这有利于提高救援时效和效率。

  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应急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确立应急救援预案动态修订以及备案、公布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的情形;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切实发挥应急救援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

  加强应急救援制度建设。《应急条例》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物资配备制度,提升应急支撑和保障能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及时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高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使应急救援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工作具备了法规制度基础。

  四是创新了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

  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应急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应急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坚持违法必究。《应急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比如第三十条明确了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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