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栏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04 加入收藏
索 引 号:MB1803251/2021-36927分     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发布机构: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日期:2021-08-02 16:00文   号:鄂环审〔2021〕181号效力状态:有效名   称: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鄂环审〔2021〕181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你单位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申请收悉。经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回复意见(鲁环固审〔2021〕482号),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单位产生的HW50废催化剂(261-167-50) 190吨转移至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1年9月9日。二、你单位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督促运输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路线必须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和运输路线报告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三、请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报告省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