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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防办诠释《湖北省抗旱条例》内涵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3-31 加入收藏
3月末,省防办《防汛抗旱简报》第8期从抗旱原则、运行机制、组织体系、治旱路径、应急管理、综合保障等六个方面,重点诠释了即将于4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抗旱条例》内涵,以利于省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地防办便于把握《条例》精髓,推进学习宣传执行《条例》工作。 在原则机制方面。强调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农业、工业用水,兼顾生态用水的抗旱和调度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优化水资源配置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抗旱长效机制。对抗旱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问责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在组织体系方面。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县级以上政府将干旱灾害预防和抗旱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程、指挥调度和服务三大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干旱预防和抗旱减灾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在治旱路径方面。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受益者合理承担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抗旱规划和抗旱预案,依法批准实施。易旱区重点突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抗旱灌溉骨干工程、农村小微型水源工程建设等内容。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在常规管理方面。水工程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其正常运行。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用水调度。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和推广,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对重点大中型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抓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节水管理。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干旱灾害监测,实现成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情、雨情、墒情、农情和供水用水等信息;地勘机构应当对易旱区地下水源进行普查,为抗旱打井提供信息支持。 在应急管理方面。轻度和中度干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调度河湖库和塘堰水量、优化配置水资源,启用和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向饮水严重困难地方送水,临时组织应急供水,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等其他措施。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除上述措施外,可以采取压减生产供水指标,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排放工业污水,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审批,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政府裁决。 在综合保障方面。探索建立抗旱专项资金、用电用油补贴和抗旱物资专储制度。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当地干旱灾害程度和频率,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石油、电力等企业应当保障抗旱救灾所需的能源供应。建立健全以抗旱服务组织为主体,以村级抗旱小组、农民抗旱协会和抗旱专业户为纽带的抗旱服务体系,引导和扶持社会志愿者参与抗旱服务,在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探索建立健全干旱灾害保险制度。 createPageHTML(1, 0,"t20140404_863161", "shtml", "pages clearfix",0);

3月末,省防办《防汛抗旱简报》第8期从抗旱原则、运行机制、组织体系、治旱路径、应急管理、综合保障等六个方面,重点诠释了即将于4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抗旱条例》内涵,以利于省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地防办便于把握《条例》精髓,推进学习宣传执行《条例》工作。 

在原则机制方面。强调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农业、工业用水,兼顾生态用水的抗旱和调度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优化水资源配置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抗旱长效机制。对抗旱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问责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在组织体系方面。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县级以上政府将干旱灾害预防和抗旱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程、指挥调度和服务三大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干旱预防和抗旱减灾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在治旱路径方面。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受益者合理承担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抗旱规划和抗旱预案,依法批准实施。易旱区重点突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抗旱灌溉骨干工程、农村小微型水源工程建设等内容。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在常规管理方面。水工程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其正常运行。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用水调度。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和推广,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对重点大中型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抓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节水管理。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干旱灾害监测,实现成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情、雨情、墒情、农情和供水用水等信息;地勘机构应当对易旱区地下水源进行普查,为抗旱打井提供信息支持。 

在应急管理方面。轻度和中度干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调度河湖库和塘堰水量、优化配置水资源,启用和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向饮水严重困难地方送水,临时组织应急供水,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等其他措施。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除上述措施外,可以采取压减生产供水指标,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排放工业污水,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审批,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政府裁决。 

在综合保障方面。探索建立抗旱专项资金、用电用油补贴和抗旱物资专储制度。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当地干旱灾害程度和频率,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石油、电力等企业应当保障抗旱救灾所需的能源供应。建立健全以抗旱服务组织为主体,以村级抗旱小组、农民抗旱协会和抗旱专业户为纽带的抗旱服务体系,引导和扶持社会志愿者参与抗旱服务,在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探索建立健全干旱灾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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