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解读
栏目: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2-14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省厅政法处梳理起草了《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将《免罚清单》起草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安排,都要求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2021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更好指导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促进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厅政法处梳理起草了《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二、制定的依据及起草过程(一)制定依据。主要包括:《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制定出台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二)起草过程。省厅2021年年初将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订工作列入了2021年度工作重点。根据厅领导部署安排,省厅政法处安排专人负责,全面梳理安全生产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梳理出安全生产领域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事项清单45项,起草形成了《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1月16日印发给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以及省厅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省厅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公开《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截至2021年12月17日,共收到市州应急管理局和省厅机关处室意见建议19条(含相同意见建议6条),在省厅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政法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吸收采纳意见建议13条(含相同意见建议6条)、未采纳意见建议6条。其中,对《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等,不适合纳入免予处罚清单的27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删除,对相关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安全生产领域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事项清单18项。同时,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精神要求,将《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修改为《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并形成送审稿;2021年12月底呈送各厅领导征求意见后,予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免罚清单(审议稿)》。2022年1月14日,经厅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后,再次征求相关处室、厅领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正式文稿。三、主要内容(一)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18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5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部门规章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13项。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等轻微违法行为。(二)《免罚清单》由违法行为种类、免予处罚适用条件、相应法律依据三个部分组成。《免罚清单》中有关事项违法行为的轻微情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中的“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细化,但并非只要符合对应的轻微情节都一律免予处罚,免予处罚的事项除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外,还需要满足“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等法定条件,法定条件缺一不可。四、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全省各地参考适用《免罚清单》,实施时间为自《免罚清单》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jQuery(‘#qrcodeCanvas‘).qrcode({render: "canvas", //也可以替换为tablewidth: 160,height: 160,text: document.location.href});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要求省厅政法处梳理起草了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将《免罚清单》起草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安排,都要求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20218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更好指导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促进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122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2021610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厅政法处梳理起草了《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的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主要包括:《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制定出台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

(二)起草过程。省厅2021年初将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订工作列入了2021年度工作重点。根据厅领导部署安排,省厅政法处安排专人负责,全面梳理安全生产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梳理出安全生产领域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事项清单45项,起草形成了《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于20211116日印发给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以及省厅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省厅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公开《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截至20211217日,共收到市州应急管理局和省厅机关处室意见建议19条(含相同意见建议6条),在省厅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政法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吸收采纳意见建议13条(含相同意见建议6条)、未采纳意见建议6条。其中,对《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等,不适合纳入免予处罚清单的27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删除,对相关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安全生产领域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事项清单18项。同时,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精神要求,将《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修改为《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并形成送审稿;202112月底呈送各厅领导征求意见后,予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免罚清单(审议稿)》2022114日,经厅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后,再次征求相关处室、厅领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正式文稿。

、主要内容

(一)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5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部门规章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13项。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等轻微违法行为

(二)《免罚清单》由违法行为种类免予处罚适用条件、相应法律依据三个部分组成《免罚清单》中有关事项违法行为的轻微情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中的“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细化,但并非只要符合对应的轻微情节都一律免予处罚免予处罚的事项除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外,还需要满足“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等法定条件,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全省各地参考适用《免罚清单》,实施时间《免罚清单》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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