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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解读史上最严《环保法》
栏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1-04 加入收藏
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理略 通讯员巫勇 余桃晶   今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新《环保法》)正式实施。   在雾霾频发、环境问题突出的严峻形势下,新《环保法》被赋予了更多期望,修改后的新法明确了新世纪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保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修订后的环保法法律条文从原来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环保专家认为,修订后的环保法有可能成为现行法律里面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责任严——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实施“区域环评限批”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环保法》第44条【解读】省环保厅总量控制处处长张志祥:新《环保法》不仅明确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也进一步扩大了对环境质量责任追究的处罚手段。   区域限批是环保监管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环境立法在区域限批方面的进一步拓展,将对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环境责任,加快改善环境质量起到强有力的促进作用。这条为实施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提供了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如果完不成省里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或者总量减排目标,就将面临区域限批,这将会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区域限批”能促使地方政府承担起防污治污的责任,用它能够遏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能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庇护。处罚严——持续违法“按日计罚”无上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第59条【解读】十堰市环保局局长冯安龙:新《环保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并制定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   根据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致使一些企业明知故犯。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让企业由不怕违法转为不敢违法。执行严——授予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权 引入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新《环保法》第25条【解读】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李德明:《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意味着环保部门执法人员首次被赋予行政强制的权力,有权给企业“贴封条”,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而引入公安机关对环境违法进行行政拘留,是环保执法的重大突破,对违法公民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守信严——建立环境信用制度公布违法“黑名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新《环保法》第54条【解读】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张斌:新《环保法》对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通过限制其融资、贷款和上市,将使企业违法带来的环境风险转化为商业风险,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将会影响到企业经营等方面。这样将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机制,守法守信的企业会受到激励,违法失信的企业将受到限制,由此提高企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和对环保责任的落实,最终形成全社会共同把关的多元化的约束机制。追责严——8种行为地方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受罚或引咎辞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新《环保法》第68条【解读】湖北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院长李兆华:新《环保法》列出了8种追责行为,同时对尚未囊括进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将予以严厉追责。   这将成为‘紧箍咒’,使地方政府和环保主管及相关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更加规范执法。环保管理部门自我加压,与地方政府协同合作有利于推进改善环境质量。底线严——强化环保目标责任制明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新《环保法》第29条【解读】省环保厅自然生态处处长王虚谷: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生态保护红线首次纳入新法之中,这是新《环保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理略 通讯员巫勇 余桃晶

   今年1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新《环保法》)正式实施。

   在雾霾频发、环境问题突出的严峻形势下,新《环保法》被赋予了更多期望,修改后的新法明确了新世纪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保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修订后的环保法法律条文从原来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环保专家认为,修订后的环保法有可能成为现行法律里面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责任严——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实施区域环评限批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环保法》第44

【解读】省环保厅总量控制处处长张志祥:新《环保法》不仅明确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也进一步扩大了对环境质量责任追究的处罚手段。

   区域限批是环保监管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环境立法在区域限批方面的进一步拓展,将对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环境责任,加快改善环境质量起到强有力的促进作用。这条为实施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提供了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如果完不成省里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或者总量减排目标,就将面临区域限批,这将会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区域限批能促使地方政府承担起防污治污的责任,用它能够遏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能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庇护。

处罚严——持续违法按日计罚无上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第59

【解读】十堰市环保局局长冯安龙:新《环保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并制定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

   根据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致使一些企业明知故犯。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让企业由不怕违法转为不敢违法。

执行严——授予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权 引入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新《环保法》第25

【解读】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李德明:《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意味着环保部门执法人员首次被赋予行政强制的权力,有权给企业贴封条,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而引入公安机关对环境违法进行行政拘留,是环保执法的重大突破,对违法公民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守信严——建立环境信用制度公布违法黑名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新《环保法》第54

【解读】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张斌:新《环保法》对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通过限制其融资、贷款和上市,将使企业违法带来的环境风险转化为商业风险,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将会影响到企业经营等方面。这样将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机制,守法守信的企业会受到激励,违法失信的企业将受到限制,由此提高企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和对环保责任的落实,最终形成全社会共同把关的多元化的约束机制。

追责严——8种行为地方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受罚或引咎辞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新《环保法》第68

【解读】湖北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院长李兆华:新《环保法》列出了8种追责行为,同时对尚未囊括进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将予以严厉追责。

   这将成为紧箍咒,使地方政府和环保主管及相关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更加规范执法。环保管理部门自我加压,与地方政府协同合作有利于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底线严——强化环保目标责任制明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新《环保法》第29

【解读】省环保厅自然生态处处长王虚谷: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生态保护红线首次纳入新法之中,这是新《环保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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