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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第十八条
栏目: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7-02 加入收藏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四)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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