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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预拨2016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鄂财教发[2016]8号)
栏目:猇亭区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6-07-25 加入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确保2016年春季开学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经研究,以2014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依据,现预拨你地2016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万元,用于落实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寄宿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确保2016年春季开学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经研究,以2014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依据,现预拨你地2016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万元,用于落实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年生均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等政策。该指标列2016年有关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21类“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项。此项补助通过2016年财政年终结算办理,资金直接支付到你地开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

为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我省的实施方案和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经费分担办法,待省政府审批同意后印发各地执行。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分配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并尽快分解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各类学校正常运转,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等。待我省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出台后,结合中央核定我省2016年全年预算情况,再以各地2015年事业统计数据为依据,按我省确定的地方资金分担比例,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核定各地城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中央和省级补助预算。

三、各地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推进预算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预拨2016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不发地方)

 

附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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