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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解读】湖北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关于中成药联盟集采答记者问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27 加入收藏
政策解读 window.audiojs.events.ready(function() { window.audiojs.create(document.getElementById("audio_3934466")); });12月27日,湖北牵头19省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公布。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就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这是首次较大规模的中成药省际联盟采购。针对中成药的特殊性,我们在制定集采规则方面,有哪些主要考虑?答:2019年以来,国家、省以及省际联盟开展了多批次的药品集采,主要涉及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要求,针对中成药集采质量评价难、独家产品多、竞价议价难等难点,探索制定了符合中成药特点和独特属性的集采规则。第一,合并通用名采购。遵从中医药辨证施治原则,结合现代医学诊疗实际,对功能主治相近的中成药(包括独家品种)进行合并集采,解决了分组合并难题。对公立医疗机构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中成药进行分类归集,最终确定了本次17个产品组76种中成药采购目录。第二,引入综合评分方法。由于中成药没有一致性评价作为支撑,质量体系复杂,不能采用简单的价格竞争方式。本次集采创造性地采用了综合评分的方法,申报企业综合得分由价格竞争与技术评价得分构成。其中技术评价包括质量评价、信用评价、企业产能供应能力、市场覆盖率四项评价标准。尤其是首次引入了医疗机构认可度指标,由联盟地区19个省份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参与评价,把不同企业产品的质量和疗效的评价交给临床来评价,既鼓励优质优价,又兼顾中标结果的临床认可度和使用衔接。正因为引入更多质量疗效的因素,量价挂钩的内涵也体现了多层次性,即“保量”加“增量”的设计,中标企业市场份额能稳中有增,临床使用能稳中优化,实现质、价、量的平衡。第三,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大小,每产品组分A、B单元竞争,既避免恶性竞争,保证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常用且认可的产品继续供应,又通过规则平衡两组的中选机会,促进公平竞争;充分考虑原材料、工艺等生产成本,以自身降幅作为竞价的可比标准,既促进价格的下降,又避免唯低价中标;给予同组内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产品的增补中选机会,既保留了老百姓常用的低价药品,又考虑了这部分没有降价空间的低价品种的生产成本。第四,设置经济技术得分、入围、降幅排名“三道关口”,既体现了竞争性,又有效防止围标。问:本次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取得哪些初步成效?答:有157家企业的182个产品参与报价,采购规模近100亿元。97家企业、111个产品中选,中选率达62%,中选价格平均降幅42.27%,最大降幅82.63%。中选产品剂型规格齐全,目前临床使用的主流产品大多中选,可有效满足临床和常态化疫情防控用药需求。根据19省联盟年度需求量测算,预计每年可节约药品费用超过26亿元。此次中成药联盟集采降价效应将辐射至全国,患者药费负担将进一步减轻,也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 下一步,19个联盟省份将组织落实约定采购量、签订购销合同、执行采购结果等后续工作,让广大群众尽早用上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让中成药集采成果切实惠及人民群众。问:此次中成药集采探索对未来中成药集采及产业发展将带来哪些影响?答:第一,中成药集采在为患者减负同时,也兼顾了企业合理利润,通过集采方式降低了企业营销成本,有利于挤掉药品流通环节不合理“水分”,净化市场环境。第二,随着集采工作不断深入,有利于推动行业在竞争中提高集中度,促进产品创新升级;第三,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质量保障措施,一方面保障了老百姓的用药安全,另一方面倒逼企业进一步重视生产质量。从长远来看,弥补了整个中医药行业在质量评价体系方面的短板,对中医药行业的规范化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问: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如何保障?答:为确保中选产品质量,技术指标中设置了质量问题“一票否决”,企业产品在省级及以上药监部门生产环节质量抽样检测中存在不合格情况,直接扣减其所有技术指标得分。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一是严把中选产品生产源头关。对中选产品生产的原料采购、生产工艺、原辅料投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等进行核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加强中选产品流通使用监管。持续加大流通使用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中选产品的经营企业、配送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三是加强中选产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对中选产品实施年度全覆盖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置。加强中选产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防范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风险。四是确保中选产品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企业是生产、供应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断供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中选企业列入违规名单,两年内不能参与相关集中采购。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政策解读

12月27日,湖北牵头19省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公布。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就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是首次较大规模的中成药省际联盟采购。针对中成药的特殊性,我们在制定集采规则方面,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2019年以来,国家、省以及省际联盟开展了多批次的药品集采,主要涉及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要求,针对中成药集采质量评价难、独家产品多、竞价议价难等难点,探索制定了符合中成药特点和独特属性的集采规则。

第一,合并通用名采购。遵从中医药辨证施治原则,结合现代医学诊疗实际,对功能主治相近的中成药(包括独家品种)进行合并集采,解决了分组合并难题。对公立医疗机构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中成药进行分类归集,最终确定了本次17个产品组76种中成药采购目录。

第二,引入综合评分方法。由于中成药没有一致性评价作为支撑,质量体系复杂,不能采用简单的价格竞争方式。本次集采创造性地采用了综合评分的方法,申报企业综合得分由价格竞争与技术评价得分构成。其中技术评价包括质量评价、信用评价、企业产能供应能力、市场覆盖率四项评价标准。尤其是首次引入了医疗机构认可度指标,由联盟地区19个省份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参与评价,把不同企业产品的质量和疗效的评价交给临床来评价,既鼓励优质优价,又兼顾中标结果的临床认可度和使用衔接。正因为引入更多质量疗效的因素,量价挂钩的内涵也体现了多层次性,即“保量”加“增量”的设计,中标企业市场份额能稳中有增,临床使用能稳中优化,实现质、价、量的平衡。

第三,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大小,每产品组分A、B单元竞争,既避免恶性竞争,保证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常用且认可的产品继续供应,又通过规则平衡两组的中选机会,促进公平竞争;充分考虑原材料、工艺等生产成本,以自身降幅作为竞价的可比标准,既促进价格的下降,又避免唯低价中标;给予同组内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产品的增补中选机会,既保留了老百姓常用的低价药品,又考虑了这部分没有降价空间的低价品种的生产成本。

第四,设置经济技术得分、入围、降幅排名“三道关口”,既体现了竞争性,又有效防止围标。

问:本次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取得哪些初步成效?

答:有157家企业的182个产品参与报价,采购规模近100亿元。97家企业、111个产品中选,中选率达62%,中选价格平均降幅42.27%,最大降幅82.63%。中选产品剂型规格齐全,目前临床使用的主流产品大多中选,可有效满足临床和常态化疫情防控用药需求。根据19省联盟年度需求量测算,预计每年可节约药品费用超过26亿元。此次中成药联盟集采降价效应将辐射至全国,患者药费负担将进一步减轻,也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 下一步,19个联盟省份将组织落实约定采购量、签订购销合同、执行采购结果等后续工作,让广大群众尽早用上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让中成药集采成果切实惠及人民群众。

问:此次中成药集采探索对未来中成药集采及产业发展将带来哪些影响?

答:第一,中成药集采在为患者减负同时,也兼顾了企业合理利润,通过集采方式降低了企业营销成本,有利于挤掉药品流通环节不合理“水分”,净化市场环境。第二,随着集采工作不断深入,有利于推动行业在竞争中提高集中度,促进产品创新升级;第三,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质量保障措施,一方面保障了老百姓的用药安全,另一方面倒逼企业进一步重视生产质量。从长远来看,弥补了整个中医药行业在质量评价体系方面的短板,对中医药行业的规范化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问: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如何保障?

答:为确保中选产品质量,技术指标中设置了质量问题“一票否决”,企业产品在省级及以上药监部门生产环节质量抽样检测中存在不合格情况,直接扣减其所有技术指标得分。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一是严把中选产品生产源头关。对中选产品生产的原料采购、生产工艺、原辅料投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等进行核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加强中选产品流通使用监管。持续加大流通使用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中选产品的经营企业、配送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三是加强中选产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对中选产品实施年度全覆盖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置。加强中选产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防范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风险。四是确保中选产品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企业是生产、供应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断供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中选企业列入违规名单,两年内不能参与相关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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