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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8-03 加入收藏
政策解读 window.audiojs.events.ready(function() { window.audiojs.create(document.getElementById("audio_890"));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8月1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印发了《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坚持“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工作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二、主要目标“两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而是“合并实施”,是通过管理运行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项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两险”合并实施后将会更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推进人口政策落实和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一是增强制度保障功能。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相较于分别运行,更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发挥大数法则效应;更有利于强化基金共济,提高抗风险能力;更有利于提高生育保障效能,让更多的女职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二是推进人口政策落实。2016年国家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通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做大做强基金池子,可以平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提升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制度可持续、稳健发展;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人口政策调整重大战略,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支持,缓解部分育龄妇女“不敢生”“生不起”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支持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实施。三是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两项保险实施后,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 、经办服务一体化。有效整合两项保险的征缴管理资源,降低制度和基金运行成本;依托医疗保险管理平台,强化生育医疗服务行为管理,提高管理效能;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事务性负担,推进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三、主要政策要落实好“四统一、两确保”政策。1.统一参保登记。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必须同步参保,并分别进行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只参加职工医保,不参加生育保险。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一是基金征缴。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个人缴费费率不变。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维持现有规定不变。二是基金管理。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专户管理,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全部划入职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在职工医保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实现基金共济。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一是定点机构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将生育医疗服务要求的指标纳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二是医保目录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三是支付方式改革。根据生育医疗临床路径固定的特点,全面推行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一是归口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加快改造信息系统。11月底前将生育保险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接口改造、对接,实现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平台并入确有困难的,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确保安全平稳衔接。三是完善信息统计。确保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5.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具体待遇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合并实施前的标准。一是明确待遇等待期。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是落实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发放,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三是明确相关人员待遇。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参加了职工医保的财政供养人员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方式由各地区因地制宜决定:可以仍由原渠道只发工资不发生育津贴;已经改为发生育津贴的地区仍然只发生育津贴。企业职工生育津贴与工资能否重复享受,由企业自行确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其他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6.确保制度可持续。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政策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8月1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印发了《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坚持“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工作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二、主要目标

“两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而是“合并实施”,是通过管理运行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项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两险”合并实施后将会更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推进人口政策落实和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一是增强制度保障功能。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相较于分别运行,更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发挥大数法则效应;更有利于强化基金共济,提高抗风险能力;更有利于提高生育保障效能,让更多的女职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二是推进人口政策落实。2016年国家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通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做大做强基金池子,可以平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提升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制度可持续、稳健发展;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人口政策调整重大战略,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支持,缓解部分育龄妇女“不敢生”“生不起”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支持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实施。

三是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两项保险实施后,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 、经办服务一体化。有效整合两项保险的征缴管理资源,降低制度和基金运行成本;依托医疗保险管理平台,强化生育医疗服务行为管理,提高管理效能;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事务性负担,推进降低社会运行成本。

三、主要政策

要落实好“四统一、两确保”政策。

1.统一参保登记。

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必须同步参保,并分别进行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只参加职工医保,不参加生育保险。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一是基金征缴。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个人缴费费率不变。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维持现有规定不变。

二是基金管理。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专户管理,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全部划入职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在职工医保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实现基金共济。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一是定点机构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将生育医疗服务要求的指标纳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

二是医保目录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三是支付方式改革。根据生育医疗临床路径固定的特点,全面推行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一是归口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是加快改造信息系统。11月底前将生育保险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接口改造、对接,实现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平台并入确有困难的,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确保安全平稳衔接。

三是完善信息统计。确保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5.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具体待遇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合并实施前的标准。

一是明确待遇等待期。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是落实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发放,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三是明确相关人员待遇。

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参加了职工医保的财政供养人员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方式由各地区因地制宜决定:可以仍由原渠道只发工资不发生育津贴;已经改为发生育津贴的地区仍然只发生育津贴。

企业职工生育津贴与工资能否重复享受,由企业自行确定。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其他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6.确保制度可持续。

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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