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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27 加入收藏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省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央深改委会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高值耗材治理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019年11月26日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坚持“医疗、医药、医保”联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总体不增加。二、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2018年度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总额为基数,科学测算2018年度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途径有效补偿。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有升有降的结构性调整,重点提高受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影响较大、价格偏低的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二)动态调整,逐步到位。对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的空间,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三)联动推进,相互衔接。坚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三、主要内容(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省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省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1053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8项、医技诊疗类437项、临床诊疗类585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23项。相关项目调价后的价格见附件。(三)调整6周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关于调整部分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发改收费〔2018〕622号)规定的375项6周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省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加收幅度为20%。四、实施范围(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按照本方案附件1所列调价项目和价格执行。(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湖北省直属机关医院、湖北省荣军医院、中部战区武汉总医院、武警湖北省总队医院按照本方案附件2所列调价项目和价格执行。五、有关事项(一)省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自2019年11月30日起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执行调价后的项目价格;暂不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和有关价格规定执行。(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价格调整政策实施后,相关公立医疗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执行价格。(三)医疗服务价格调增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六、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调价政策规定。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实行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即按医用耗材实际购进价格对患者销售;认真落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调整暂不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强化医院内部管理。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积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节约运行成本,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将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等控制指标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建立合理用药价格监测制度,全面落实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公示制度、“一日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等,加强执行情况监督与考核管理,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三)积极加强宣传引导。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在院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认真、耐心回应群众关心的问题,促进形成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做好有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情况。七、保障措施(一)统筹配合,协同推进。深化医药价格改革要坚持与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药产品采购机制、规范诊疗行为等措施同步推进。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加强协同配合,结合自身职能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增强改革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整体性。(二)加强监管,确保落实。调价结果发布后,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督促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认真执行,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要切实加强监管,大力开展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及时受理有关举报投诉,严肃查处价格违规行为。(三)跟踪评估,完善政策。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跟踪评估,密切关注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着力研究解决,持续完善相关政策,稳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政策解读:明日起,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鄂医保发〔2019〕70号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省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深改委会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高值耗材治理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2019年11月26日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坚持“医疗、医药、医保”联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2018年度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总额为基数,科学测算2018年度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途径有效补偿。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有升有降的结构性调整,重点提高受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影响较大、价格偏低的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

(二)动态调整,逐步到位。对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的空间,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三)联动推进,相互衔接。坚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主要内容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省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省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1053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8项、医技诊疗类437项、临床诊疗类585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23项。相关项目调价后的价格见附件。

(三)调整6周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关于调整部分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发改收费〔2018622号)规定的3756周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省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加收幅度为20%

四、实施范围

(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按照本方案附件1所列调价项目和价格执行。

(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湖北省直属机关医院、湖北省荣军医院、中部战区武汉总医院、武警湖北省总队医院按照本方案附件2所列调价项目和价格执行。

五、有关事项

(一)省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自20191130日起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执行调价后的项目价格;暂不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和有关价格规定执行。

(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价格调整政策实施后,相关公立医疗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执行价格。

(三)医疗服务价格调增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调价政策规定。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实行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即按医用耗材实际购进价格对患者销售;认真落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调整暂不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强化医院内部管理。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积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节约运行成本,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将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等控制指标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建立合理用药价格监测制度,全面落实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公示制度、“一日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等,加强执行情况监督与考核管理,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

(三)积极加强宣传引导。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在院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认真、耐心回应群众关心的问题,促进形成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做好有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七、保障措施

(一)统筹配合,协同推进。深化医药价格改革要坚持与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药产品采购机制、规范诊疗行为等措施同步推进。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加强协同配合,结合自身职能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增强改革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整体性。

(二)加强监管,确保落实。调价结果发布后,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督促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认真执行,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要切实加强监管,大力开展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及时受理有关举报投诉,严肃查处价格违规行为。

(三)跟踪评估,完善政策。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跟踪评估,密切关注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着力研究解决,持续完善相关政策,稳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政策解读:明日起,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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