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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将碘伏纳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有关请示的回复意见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19 加入收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按照上述规定,批准文号为“*械*”的医疗器械,如血压计、血糖仪、体温计、雾化器、冲洗器等,以及批准文号为“*械*”医用耗材,如医用口罩、医用手套、医用棉签(球)、医用酒精消毒片(棉球)、医用碘伏消毒棉球(签)、医用护理垫(看护垫、垫巾)、各种医用敷料、血糖试条、创口贴等,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费用可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批准文号为“*消证字*”的消杀类产品,如碘伏消毒液、乙醇消毒液(医用酒精)、84消毒液、酒精湿巾、消毒凝胶、抑菌洗手液,其费用不能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对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已取得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可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支付;还未取得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由医用耗材企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的通知》规定进行产品信息维护,取得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后可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支付。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2年8月16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var annex = $("#annex");var list = $("#list"); if(!list.has(‘li‘).length){ annex.hide();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按照上述规定,批准文号为“*械*”的医疗器械,如血压计、血糖仪、体温计、雾化器、冲洗器等,以及批准文号为“*械*”医用耗材,如医用口罩、医用手套、医用棉签(球)、医用酒精消毒片(棉球)、医用碘伏消毒棉球(签)、医用护理垫(看护垫、垫巾)、各种医用敷料、血糖试条、创口贴等,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费用可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批准文号为“*消证字*”的消杀类产品,如碘伏消毒液、乙醇消毒液(医用酒精)、84消毒液、酒精湿巾、消毒凝胶、抑菌洗手液,其费用不能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对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已取得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可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支付;还未取得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由医用耗材企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的通知》规定进行产品信息维护,取得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后可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支付。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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