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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湖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征求意见情况的公示
栏目: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1-08-12 加入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人防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湖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一、征求意见范围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对外公开,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从2021年6月22日开始,7月22日结束,为期30天。二、意见建议公示期内,共收集到6条意见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议对“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涉及事项有3、4、5、6、9、11、12。“损失”的计算方法,可明确为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计算。(二)建议对“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涉及事项有15、17、18、20、22。“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可明确为按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计算。(三)建议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描述进行修改。涉及事项有20、21、22、23、25、26。按照国家改革要求,已经取消人防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设计资质。人防部门无权降低或吊销由住建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议修改为“提交相关部门降低资质能级”、“提交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四)建议删除或修改第28项。按照国家改革内容,人防图纸审查已并入住建部门的图纸审查。相应的文件已失效。建议删除第28项,或者将处罚依据修改为有效文件。(五)关于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自由裁量权中“警告;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不超过10万元”,修改为“警告;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不超过10万元。其中,应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应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8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应建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金额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六)考虑在实际执行中便于大家掌握操作,建议将自由裁量情形设置为“整改期限内改正的”“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的”两种情形。三、采纳情况  序号来源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原因1十堰市人防办建议对“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涉及事项有3、4、5、6、9、11、12。“损失”的计算方法,可明确为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计算。不予采纳损失的计算根据工程的实行情况来做,无法预计。2十堰市人防办建议对“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涉及事项有15、17、18、20、22。“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可明确为按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计算。不予采纳合同价款根据合同内容认定。3十堰市人防办建议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描述进行修改。涉及事项有20、21、22、23、25、26。按照国家改革要求,已经取消人防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设计资质。人防部门无权降低或吊销由住建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议修改为“提交相关部门降低资质能级”、“提交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已删除“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等由资质许可部门才有权作出的处罚行为。4十堰市人防办建议删除或修改第28项。按照国家改革内容,人防图纸审查已并入住建部门的图纸审查。相应的文件已失效。建议删除第28项,或者将处罚依据修改为有效文件。人防图纸审查已并入住建部门的图纸审查。行政处罚依据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废止,因此删除相应的第28条处罚条款。5荆州市人防办关于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自由裁量权中“警告;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不超过10万元”,修改为“警告;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不超过10万元。其中,应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应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8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应建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金额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予采纳统一按照工程处提出的裁量标准进行修改6省办工程处考虑在实际执行中便于大家掌握操作,建议将自由裁量情形设置为“整改期限内改正的”“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的”两种情形。重新对自由裁量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简化,并删除依据危害后果进行裁量的条件,明确各级人防部门行政处罚的条件,规范人防部门行政执法。 四、下步工作下一步,我办将结合政策法规对该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完善,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下发。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相关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人防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湖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对外公开,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从2021年6月22日开始,7月22日结束,为期30天。

二、意见建议

公示期内,共收集到6条意见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议对“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涉及事项有3、4、5、6、9、11、12。“损失”的计算方法,可明确为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计算。

(二)建议对“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涉及事项有15、17、18、20、22。“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可明确为按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计算。

(三)建议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描述进行修改。涉及事项有20、21、22、23、25、26。按照国家改革要求,已经取消人防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设计资质。人防部门无权降低或吊销由住建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议修改为“提交相关部门降低资质能级”、“提交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四)建议删除或修改第28项。按照国家改革内容,人防图纸审查已并入住建部门的图纸审查。相应的文件已失效。建议删除第28项,或者将处罚依据修改为有效文件。

(五)关于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自由裁量权中警告;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不超过10万元”,修改为“警告;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不超过10万元。其中,应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应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8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应建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金额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六)考虑在实际执行中便于大家掌握操作,建议将自由裁量情形设置为“整改期限内改正的”“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的”两种情形。

三、采纳情况

序号

来源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原因

1

建议对“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涉及事项有3、4、5、6、9、11、12。“损失”的计算方法,可明确为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计算。

不予采纳

损失的计算根据工程的实行情况来做,无法预计。

2

建议对“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涉及事项有15、17、18、20、22。“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可明确为按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计算。

不予采纳

合同价款根据合同内容认定。

3

建议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描述进行修改。涉及事项有20、21、22、23、25、26。按照国家改革要求,已经取消人防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设计资质。人防部门无权降低或吊销由住建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议修改为“提交相关部门降低资质能级”、“提交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已删除“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等由资质许可部门才有权作出的处罚行为。


4

建议删除或修改第28项。按照国家改革内容,人防图纸审查已并入住建部门的图纸审查。相应的文件已失效。建议删除第28项,或者将处罚依据修改为有效文件。

人防图纸审查已并入住建部门的图纸审查。行政处罚依据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废止,因此删除相应的第28条处罚条款。


5

关于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自由裁量权中“警告;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不超过10万元”,修改为“警告;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不超过10万元。其中,应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应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8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应建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金额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不予采纳

统一按照工程处提出的裁量标准进行修改

6

考虑在实际执行中便于大家掌握操作,建议将自由裁量情形设置为“整改期限内改正的”“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的”两种情形。

重新对自由裁量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简化,并删除依据危害后果进行裁量的条件,明确各级人防部门行政处罚的条件,规范人防部门行政执法。


四、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办将结合政策法规对该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完善,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下发。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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