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务办〔2012〕44号
市行政审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编写和报送窗口作业指导书的通知
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
按照《宜昌市行政审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12]57号)部署要求,全市行政审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第一阶段任务圆满完成,现转入第二阶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由各窗口部门编写《窗口作业指导书》
二、主要内容
《窗口作业指导书》包含封面、目录、职责权限与工作人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无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填)、管理服务事项一览表(无管理服务项目的不填)、作业指导书文件等部分。
(一)封面格式要求(模板附后)
1、页眉、页脚参照模板格式,不再作具体说明。
2、编号说明:
YCZW—ZY—××××× ―X
版次号(数字)
文件序号(数字)
部门代号(字母)
作业指导文件
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代号
部门代号为部门简称每个汉字拼音的首位大写字母,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则部门代号为FGW;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简称质监局,则部门代号为ZJJ。XZFW-ZY-FGW01-01,表示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作业指导书第1版01号文件。
3、其他格式参照模板。
(二)目录。结合各单位项目情况编写。
(三)职责权限与工作人员管理。结合市政府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要求和各部门授权内容编写。此项内容包括各种管理制度。
(四)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一览表。
(五)作业指导书文件。主要包括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相关文书及表格。
1、办事指南:包括实施机关、承办机构、实施依据、申请受理条件及需提交的资料、数量、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8个部分;
2、办事流程:按照现行流程进行优化梳理,制定流程图;
3、相关文书记表格:包括各种申请表、受理表等与项目有关的文本文书。
4、关于分级编号:采用1、1.1、1.1.1格式。
三、相关要求
1、请各窗口部门编写人员认真按照要求进行编写,作业指导书既要符合窗口工作实际,又要体现部门特色。
2、请各窗口部门于11月30日前,将作业指导书电子版和纸质版(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1014室。电子版可发至邮箱:ycxzfwzx@126.com。
附件:窗口作业指导书(样本)
联系人:梅復雄 6851620 18008601715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审批质量管理体系通知
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40份
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体系文件
YCZW-ZY-ZJJ01-01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窗口作业指导书
(依据GB/T19001-2008编制)
发放编号:
部门: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审核:
批准:
2012- - 发布 2012- - 实施
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目录
一、职责权限与工作人员管理……………………………………3
二、行政许可项目一览表…………………………………………4
三、管理服务项目一览表…………………………………………5
四、作业指导书……………………………………………………6
1、行政许可项目作业指导文件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1.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3食品生产许可证
2、 管理服务项目作业指导文件
2.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一、职责权限与工作人员管理
1.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职责权限:
1.1代表单位负责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
1.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受理、初审、审批、收费、发证工作;
1.1.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受理、初审、审批、收费、发证工作;
1.1.3、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资料初审、收费和材料的前后方运转等工作;
1.1.4、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受理、审批、收费、发证工作;
1.2负责群众咨询的解答工作,为办事人提供政务信息服务;
1.3 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并联审批工作;
1.4负责窗口工作机制的创新工作,不断提高效能;
1.5负责本单位和窗口的政务公开工作;
1.6.接受中心管理,落实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
2.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按照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质量手册》要求执行。
二、行政许可项目一览表
单位(盖章):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序号 |
审批项目 |
审批依据 |
1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提供项目设立依据……) |
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提供项目设立依据……) |
3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提供项目设立依据……) |
4 |
||
5 |
||
6 |
||
7 |
三、管理服务项目一览表
单位(盖章):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序号 |
审批项目 |
实施依据 |
01 |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应当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换证登记。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
02 |
…… |
…… |
四、作业指导文件
1.行政许可项目作业指导文件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内容待完善…………)
1.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内容待完善…………)
1.3食品生产许可证
(内容待完善…………)
2.管理服务项目作业指导文件(一般项目参考样式,此处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为示范)
2.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2.1.1办事指南
2.1.1.1实施机关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1.1.2承办机构
宜昌市标准信息研究所
2.1.1.3实施依据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应当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换证登记。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2.1.1.4申请条件及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2.1.1.4.1申请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工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2.1.1.4.2需要提交的资料:
a、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表(加盖清晰可见的单位行政公章);
b、有效登记证照(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工会法人登记证书)或其它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d、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限分支机构及其他有主管部门的机构提供)。
e、变更通知书或准予变更决定书(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供);
f、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限办理年检、换证、变更、注销时提供)
注:所有复印件均为A4幅面单面复印,内容和图片清晰。
2.1.1.5数量
无限制
2.1.1.6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1.1.7收费标准和依据
正本10元、副本8元、技术服务费90元、IC卡40元(副本及IC卡自愿办理)(发改价格〔2003〕82号文),小型微型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的免收工本费优惠政策。
2.1.2办事程序及办理流程
2.1.2.1 一般办理流程
2.1.2.1.1 一般办理程序
a、申请人持相关文件到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提出申请;
b、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并录入专用系统,报省主管部门审核;
c、申请人缴费并领取收据;
d、窗口接收数据,制证,申请人凭收据取证。
2.1.2.1.2 一般办理流程图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
资料预审不合格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
质监窗口对资料预审(即时) |
资料预审合格正式受理 |
接收数据,制作证书并发放(即时) |
申请人缴费并领取收据,窗口将数据录入系统,报省主管部门审核(1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
2.1.2.2 并联审批办理流程
2.1.2.2.1 并联审批办理程序
a.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从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系统获取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审核;
b.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录入数据,由上级业务部门审核;
c. 窗口接收数据并制作证书,申请人缴费并领取收据;
d. 申请人凭收据领取证书,窗口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至并联审批系统。
2.1.2.2.2 并联审批流程图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并联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质监局窗口从行政中心并联审批系统上获取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文件复印件 |
质监窗口对资料预审,录入系统,报省主管部门审核(1个工作日) |
资料预审不合格通知申报单位补充资料 |
接收数据,制作证书,申请人缴费并领取收据(即时) |
|
申请人凭收据领取证书,窗口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至并联审批系统 |
2.1.2.3小型微型企业办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正本10元,副本8元,共计18元)。
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机构,参照《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及申报材料》的规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范围的,除了按照2.1.1.4.2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新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只需提交《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办理换证、变更、补证业务时,还需按照《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及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享受优惠政策。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自愿放弃优惠政策的组织机构,只需按照2.1.1.4.2要求提交材料,声明后按正常程序提交相应材料即可。
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及申报材料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条件 |
需提供证明材料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万元) |
<500 |
纳税申报表 |
工业、邮政业 |
从业人员(人) |
<300 |
纳税申报表、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 |
营业收入(万元) |
<20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万元) |
<6000 |
纳税申报表、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 |
资产总额(万元) |
<50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人) |
<20 |
纳税申报表、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 |
营业收入(万元) |
<5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人) |
<50 |
纳税申报表、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 |
营业收入(万元) |
<5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人) |
<300 |
纳税申报表、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 |
营业收入(万元) |
<3000 |
||
住宿业、餐饮业 |
从业人员(人) |
<100 |
纳税申报表、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 |
营业收入(万元) |
<2000 |
||
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仓储业 |
从业人员(人) |
<100 |
纳税申报表、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 |
营业收入(万元) |
<100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万元) |
<1000 |
纳税申报表、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 |
资产总额(万元) |
<5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人) |
<300 |
纳税申报表、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 |
营业收入(万元) |
<10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人) |
<100 |
纳税申报表、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 |
资产总额(万元) |
<80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人) |
<100 |
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 |
2.1.3相关表格
2.1.3.1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
2.1.3.2小型微型认定申请表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编号: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行业类型 |
企业类型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 业 声 明 |
从业人员(人) |
||
上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
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
|||
兹郑重声明本企业属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并保证申报的数据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本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将主动申明。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
|||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 |
注:1.编号由办证机构填写,编号规则:办证机构代码+年份+流水号,例如:4200001200001;
2.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初次申办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年检或换证时提供)。
3.审核人为材料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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