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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20180173号提案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9-08-15 加入收藏
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省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丰富的湿地资源是湖北的核心特色和发展重要支撑。我省历来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省委省政府在《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中提出,积极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湖库与湿地保护、加强水源地保护,促进“江湖和谐”、“人水和谐”;将湖泊、湿地保护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今年1月,我省出台《湖北省耕地河湖草地休养生息总体方案》提出,加大退耕还湿还湖、退垸还湖、拆网拆围力度,在湿地范围内坚决取缔“五小”企业等,为我省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提供了新的强大动力。全省林业系统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着力理顺机制,加强管理,加大投入,严格执法,努力把湖北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一、加强湿地保护的制度建设一是省人大常委会已出台《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湖泊湿地生态修复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出台了《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对神农架国家公园中的湿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特别是对保护大九湖湿地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具体规定。二是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将湿地等重要生态领域的生态保护和生态改善纳入了补偿范围。明确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补偿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对横向生态补偿的主导与协调责任。三是建立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对我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了总体制度设计。省林业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出台了《湖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十三五”工程实施规划》。省编办以鄂编办文〔2018〕44号批准单独设立省林业厅湿地保护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8人。四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根据国家《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我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湿地公园等林业保护设施建设,采用使用权入股、联营、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地的经营活动,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好的生态服务。二、加大了对湿地保护的投入一是加大转移支付。省政府建立完善了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空气生态补偿机制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市县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2008年设立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来,加大对市县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有力支持了市县湿地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仅十三五以来,我省就争取中央财政湿地补助资金31500万元。二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与三峡后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湿地保护建设。2018年我省已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4000万元支持蔡甸沉湖国际重要湿地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同时,每年从省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我省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推进我省实施长江大保护与绿色大发展。三、加强了湿地保护与管理一是大力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截止2017年底,全省已建立国际重要湿地4处,湿地保护区(小区)71个,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66个,省级湿地公园35个,已保护湿地面积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44.92%,有效保护了我省的湿地资源。自2017年以来,省环保厅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专项行动,对保护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清查整治。目前专项行动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已完成涉及自然保护区2000多个问题的整治整改,有效维护了我省生态安全。二是积极推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已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工作。全省重要湖泊、湿地公园及自然保护区被纳入红线保护范围,将会对我省湿地的生态保护起到积极作用。三是强力推进水环境保护工作。我省已将水环境保护工作上升为省级战略来抓,先后召开省环委会全会、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打好三大攻坚战等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水污染防治工作。印发湖北省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解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等重点任务项目清单,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四、全面整治污染一是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一方面开展了“十小”企业取缔专项行动。2016年底前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同时全力推进企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完成了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制革等六大行业共31家企业的清洁化改造。二是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我省共有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132家,截止2017年12月,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22家,占比92.4%;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备的120家,占比90.9%。我们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结合您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湿地立法进程。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我省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已将《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列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8-2022年),将其作为属于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可提请审议的项目,列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做好该项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建议按照立法程序将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加快推动各地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湿地分级分类保护管理制度、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湿地用途监管机制、湿地监测评价制度、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等各项制度。三是划定实施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已报请省政府批准印发实施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逐步启动勘界定标,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于实处。研究制定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建立健全执法监督、评价考核、生态补偿、责任追究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配套措施。四是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8年重点完成石化、化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对“十小”企业取缔工作进行后评估,尚未彻底取缔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配套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以及利用暗管偷排、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顿改造,整顿改造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关闭。五是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工作,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巩固提升《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水平,重点督查园区规范化管理和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启动各地自建的其它各类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制革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六是建立湿地保护奖励激励机制。省林业厅将联合省财政厅,在中央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和省级湿地保护资金安排上,继续向地方政府重视、管理机构健全、工作成效突出且没有发生违反湿地保护有关规定的县市倾斜,体现奖优罚劣。七是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力度。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地方政府作为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多渠道、多元化筹措相关资金,加大湿地保护投入。鼓励县市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贴息、基金注资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向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省财政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湿地保护项目,继续安排省级湿地保护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八是推进项目资金统筹使用。省财政按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继续下放审批权限,采取基数法、因素法、目标任务法、绩效考核法等办法切块下达资金,支持县市政府统筹使用湿地保护、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  湖北省林业厅2018年8月15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省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丰富的湿地资源是湖北的核心特色和发展重要支撑。我省历来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省委省政府在《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中提出,积极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湖库与湿地保护、加强水源地保护,促进“江湖和谐”、“人水和谐”;将湖泊、湿地保护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今年1月,我省出台《湖北省耕地河湖草地休养生息总体方案》提出,加大退耕还湿还湖、退垸还湖、拆网拆围力度,在湿地范围内坚决取缔“五小”企业等,为我省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提供了新的强大动力。全省林业系统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着力理顺机制,加强管理,加大投入,严格执法,努力把湖北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加强湿地保护的制度建设

一是省人大常委会已出台《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湖泊湿地生态修复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出台了《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对神农架国家公园中的湿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特别是对保护大九湖湿地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具体规定。二是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将湿地等重要生态领域的生态保护和生态改善纳入了补偿范围。明确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补偿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对横向生态补偿的主导与协调责任。三是建立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对我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了总体制度设计。省林业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出台了《湖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十三五”工程实施规划》。省编办以鄂编办文〔2018〕44号批准单独设立省林业厅湿地保护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8人。四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根据国家《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我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湿地公园等林业保护设施建设,采用使用权入股、联营、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地的经营活动,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好的生态服务。

二、加大了对湿地保护的投入

一是加大转移支付。省政府建立完善了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空气生态补偿机制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市县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2008年设立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来,加大对市县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有力支持了市县湿地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仅十三五以来,我省就争取中央财政湿地补助资金31500万元。二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与三峡后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湿地保护建设。2018年我省已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4000万元支持蔡甸沉湖国际重要湿地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同时,每年从省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我省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推进我省实施长江大保护与绿色大发展。

三、加强了湿地保护与管理

一是大力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截止2017年底,全省已建立国际重要湿地4处,湿地保护区(小区)71个,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66个,省级湿地公园35个,已保护湿地面积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44.92%,有效保护了我省的湿地资源。自2017年以来,省环保厅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专项行动,对保护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清查整治。目前专项行动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已完成涉及自然保护区2000多个问题的整治整改,有效维护了我省生态安全。二是积极推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已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工作。全省重要湖泊、湿地公园及自然保护区被纳入红线保护范围,将会对我省湿地的生态保护起到积极作用。三是强力推进水环境保护工作。我省已将水环境保护工作上升为省级战略来抓,先后召开省环委会全会、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打好三大攻坚战等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水污染防治工作。印发湖北省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解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等重点任务项目清单,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四、全面整治污染

一是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一方面开展了“十小”企业取缔专项行动。2016年底前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同时全力推进企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完成了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制革等六大行业共31家企业的清洁化改造。二是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我省共有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132家,截止2017年12月,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22家,占比92.4%;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备的120家,占比90.9%。

我们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结合您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湿地立法进程。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我省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已将《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列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8-2022年),将其作为属于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可提请审议的项目,列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做好该项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建议按照立法程序将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是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加快推动各地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湿地分级分类保护管理制度、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湿地用途监管机制、湿地监测评价制度、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等各项制度。

三是划定实施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已报请省政府批准印发实施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逐步启动勘界定标,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于实处。研究制定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建立健全执法监督、评价考核、生态补偿、责任追究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配套措施。

四是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8年重点完成石化、化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对“十小”企业取缔工作进行后评估,尚未彻底取缔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配套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以及利用暗管偷排、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顿改造,整顿改造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五是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工作,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巩固提升《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水平,重点督查园区规范化管理和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启动各地自建的其它各类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制革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六是建立湿地保护奖励激励机制。省林业厅将联合省财政厅,在中央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和省级湿地保护资金安排上,继续向地方政府重视、管理机构健全、工作成效突出且没有发生违反湿地保护有关规定的县市倾斜,体现奖优罚劣。

七是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力度。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地方政府作为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多渠道、多元化筹措相关资金,加大湿地保护投入。鼓励县市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贴息、基金注资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向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省财政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湿地保护项目,继续安排省级湿地保护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湿地保护与修复。

八是推进项目资金统筹使用。省财政按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继续下放审批权限,采取基数法、因素法、目标任务法、绩效考核法等办法切块下达资金,支持县市政府统筹使用湿地保护、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  

湖北省林业厅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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