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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90150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9-07-29 加入收藏
尊敬的胡清芬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修编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关注和关心,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修编    此次省级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由省林业局“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湖北梁子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2—2011)》已经到期,鄂州市已启动规划修编工作,市长刘海军亲自抓在手上,多次部署研究。市委书记王立4月12日,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通过了《梁子湖(鄂州)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修编方案》,建议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在梁子湖全域进行规划,将重要的动物栖息地全部保留,保证保护对象完整;将梧桐湖新区、建制镇、道路交通破碎地块等不具备保护价值的区域调出,给梁子湖区发展留下空间;将大量的基本农田和村庄调整为实验区,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将不具备保护价值的区域调出后,使保护区湿地率提升15%,达到45.91%。该工作目前正在加紧推进,并得到了我局和环保厅、农业厅等部门共同支持。二、关于明确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根据省编办反馈的意见,目前,梁子湖省级保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是明确的。1992年,省编委批准设立省梁子湖管理局,为省农业厅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履行对梁子湖的管理职责。2007年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梁子湖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2008年4月,省编办印发《关于明确梁子湖管理局职责的批复》,将梁子湖管理局之前单一的渔政职责调整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湖泊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梁子湖水域、岸线及梁子岛群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及科学利用;依法在梁子湖水域、岸线行使渔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旅游、船舶检验、港口及航运、水生动植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明确了梁子湖的管理体制。根据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今后,各类自然保护区均明确由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针对梁子湖省级湿地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鄂州市及省农业农村厅均提出理顺梁子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权限的建议。建议鄂州市政府在与梁子湖管理局及其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下,提出梁子湖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调整设置的建议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和省委编办批准。三、关于制订“一湖一策”梁子湖水域跨鄂州、武汉两个市级行政区,管理中涉及多方利益的调整。为加强梁子湖生态建设和有效监管,2011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编制完成《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2011-2015)》,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目前,我省包括梁子湖在内的27个重点湖库已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相关生态保护项目在持续进行中。武汉市环保局正在编制《梁子湖武汉水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预计年内即可完成。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水利厅、环保厅、农业厅等部门,督促武汉市、鄂州市建立健全梁子湖保护管理协作机制,制订出台科学全面的保护管理规划。2019年7月29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尊敬的胡清芬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修编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建议 》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关注和关心,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修编

    此次省级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由省林业局“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湖北梁子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22011)》已经到期,鄂州市已启动规划修编工作,市长刘海军亲自抓在手上,多次部署研究。市委书记王立412日,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通过了《梁子湖(鄂州)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修编方案》,建议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在梁子湖全域进行规划,将重要的动物栖息地全部保留,保证保护对象完整;将梧桐湖新区、建制镇、道路交通破碎地块等不具备保护价值的区域调出,给梁子湖区发展留下空间;将大量的基本农田和村庄调整为实验区,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将不具备保护价值的区域调出后,使保护区湿地率提升15%,达到45.91%。该工作目前正在加紧推进,并得到了我局和环保厅、农业厅等部门共同支持。

二、关于明确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

根据省编办反馈的意见,目前,梁子湖省级保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是明确的。1992年,省编委批准设立省梁子湖管理局,为省农业厅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履行对梁子湖的管理职责。2007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梁子湖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20084月,省编办印发《关于明确梁子湖管理局职责的批复》,将梁子湖管理局之前单一的渔政职责调整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湖泊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梁子湖水域、岸线及梁子岛群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及科学利用;依法在梁子湖水域、岸线行使渔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旅游、船舶检验、港口及航运、水生动植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明确了梁子湖的管理体制。

根据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今后,各类自然保护区均明确由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针对梁子湖省级湿地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鄂州市及省农业农村厅均提出理顺梁子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权限的建议。建议鄂州市政府在与梁子湖管理局及其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下,提出梁子湖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调整设置的建议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和省委编办批准。

三、关于制订“一湖一策”

梁子湖水域跨鄂州、武汉两个市级行政区,管理中涉及多方利益的调整。为加强梁子湖生态建设和有效监管,2011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编制完成《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2011-2015)》,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目前,我省包括梁子湖在内的27个重点湖库已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相关生态保护项目在持续进行中。武汉市环保局正在编制《梁子湖武汉水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预计年内即可完成。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水利厅、环保厅、农业厅等部门,督促武汉市、鄂州市建立健全梁子湖保护管理协作机制,制订出台科学全面的保护管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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