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关于组建湖北长江综合执法机构实施长江大保护的建议 |
分 类: |
政治建设-行政管理 |
主 题 词: |
| 行政管理 | |
提案件人: |
江明炎(共1名) |
办理单位: |
主办:湖北省水利厅 会办: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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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长江作为我们的母亲河,从其利用和保护方面看,在立法层面已有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港口法等,对长江水资源、水环境和水安全以及长江岸堤的保护治理,已经形成了法律体系,涉及有权管理职能部门主要有水利、环保、国土、农业、林业、渔业、交通、长航公安等部门。 从长江管理的现状看,对长江构成破坏和安全危险的主要有:向长江非法排污,在禁渔期非法捕劳,非法采砂以及非法利用港口码头经营等。长江保护的各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又存在一定的困难,如谁在长江乱采砂石,非法码头藏身何处,非法排污口又在哪里,不同污染源对损害后果如何,以及如何取证和鉴定等。由于政出多门,构成九龙治水,分割管理的碎片化局面,造成出现问题,谁都无权管,谁都不愿意管以及部门监管尺度和标准不一致;其次,各部门之间信息不互通,资源不共享,缺乏协调联动无法形成合力。 从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看,各级政府层面大多存在生态保护影响经济效益、任期政绩的顾虑。在共抓大保护以及中央环保督查要求严,要求高的情况下,存在轻程序正义与重实体正义,即程序与效率的冲突问题,以及效率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与权利救济问题的平衡问题。此外,还有在非法资产被没收后,如何依法有效处置问题等。 从现有的司法案例看,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理长江大保护的个案中,大多存在程序违法,不注重程序规定的问题,因为法定程序周期过长且复杂,而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尤其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查处,又要求及时,从而导致顾此失彼,引发行政纠纷,法院裁判文书中大多认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这种后果,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公信力。 建议: 建议省政府出台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组建统一的长江综合执法机构,以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加快构建权责明晰,管理优化,服务为先,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管理体制,整合行政资源,明确职责边界和执法范围。具体讲,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权仍由政府各职能部门承担;将长江大保护过程中的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划归综合执法机构,集中统一行使,同时建立综合执法网络管理平台,各部门之间实现执法信息共享、互通、协调联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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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通讯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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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明炎,荆州市万达广场B座写字楼22层,43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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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通讯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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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水利厅(沈亮),武昌区中南路17号,430071 2. 省生态环境厅(张宏波),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46号,430072 3. 省自然资源厅(鲁钢),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430071 4. 省农业农村厅(项迪亚),武珞路519号,430070 5. 省交通运输厅 6. 长江航务管理局,汉口沿江大道134号,43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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