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来访群众或在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件的处理
来访登记→将群众诉求录入“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同时将信访人提供的材料、图片扫描上传)→对群众投诉请求进行甄别分类:
1.对于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1)属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期限的
(4)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2.对于普通信访事项的:
(1)向信访人出具程序性受理告知书→并提供在“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办理过程查询码
(2)属于同级办理的:在“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下载分办处理单→由分管领导签批后转相关业务处室查处,并上传实体性受理告知书→业务处室查处后提出答复意见书→上传到“阳光信访信息系统”。
(3)属于下级单位办理的:通过“阳光信访信息系统”转送到下级单位→下级单位出具实体性受理告知书→下级单位查处后提出答复意见书→上传到“阳光信访信息系统”。
二、对上级交、转办件的处理
1.对于“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交办件:
(1)属于同级办理的:上传程序性受理告知书→下载分办处理单→领导签批后,转相关业务处室查处→上传实体性受理告知书业务处室查处后提出答复意见书→上传到“阳光信访信息系统”。
(2)属于下级办理的:上传程序性受理告知书→通过“阳光信访信息系统”转送到下级单位→下级单位出具实体性受理告知书→查处后提出答复意见书→上传到“阳光信访信息系统”。
2.对于上级转来的信访件:
录入“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下载分办处理单→领导签批后转送相关业务处室→查处后提供处理意见书→上传处理意见书(必要时上传办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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